公平公正,依法调解
发布:2017/2/2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177 

 2017年2月6日上午九时许,江西省乐平市镇桥某村彭某某与通衢镇某村黄某某共十多人涌进通衢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接访厅。带头的彭某某一进门就大声喊司法所在哪里,我们有纠纷,要求调解,如果今天调解不成功就住在这里不走了,并将二个小孩叫到身边;另一方的当事人也附和着说走不走与我无关,只要不找他们的麻烦就行。司法所的骆所长看到这个情况,先召集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叫双方当事人别激动,有事慢慢坐下来谈,并让二个带头的人劝说无关人员先回去,各留下二个人参加调解就行了。骆所长首先了解案情,当了解到江西籍的彭某某系春节前刚从监狱释放出来的劳教人员后,即时通知通衢派出所邓所长,让他派个民警参加调解,同时叫中心的胡主任通知村的调解干部,要求村里也派调解干部一起参加今天的调解。

当全体调解人员就位后,调解正式开始。经了解,事情的原因是:本镇黄某某于2005年10月份通过网络与江西省乐平市镇桥的彭某某相识,相识约二个月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黄某某分别于2007年4月份、2009年11月份生下二个儿子。在双方同居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打架,黄某某曾多次欲解除与彭某某的同居关系,但是均被彭某某拒绝。同时,双方的家人也都劝说他们小孩都生出来了,为了小孩二人要好好的过日子。为此,二人一拖再拖,至今也没有解决。加上在2014年下半年,彭某某在上海因犯罪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决2年半的有期徒刑,至2017年1月上旬刑满释放。当彭某某得知黄某某已和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心急气坏的在大年初二来到黄某某家里闹事,要求黄某某提供她丈夫的地址,他要去找他理论。同时要求黄黄抚养二个小孩或者提供二个小孩的生活费,否则就一直呆在黄某某娘家不走。黄某某的娘家人也被彭某某的无理取闹弄得手足无措,也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叫他们到司法所调解。

至此,案情已基本清楚了,调委会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2、抚养费如何承担?3、抚养费金额是多少为宜?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这三个焦点问题均表示无异议。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各自提供了相关证据,司法所也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进入辩论阶段。黄某某认为:她现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只愿意抚养第二个小孩,且第二个小孩的户口也登记在黄某某这边,大儿子的户口登记在彭某某那边,也在那边生活有三四年了,已适应了那边的生活环境。因此,大儿子应由彭某某负责抚养。而彭某则表示:他刚从监狱出来,没有收入来源,二个小孩应由黄某抚养,费用也由她承担。或者是由黄某负责二个小孩每年2.5万元的生活费用,二个小孩他来抚养;同时他强调,二个小孩不能分开。还威胁调解人员及黄某某胞兄说,他一个人在上海都敢去,来我们广东也更不在话下。总之,他的意思是你们别以为他是一个外地人好欺负,你们不公平公正调处,他就会搞点事出来。针对彭某某的担心与嚣张气焰,调委会认为应先消除彭某某这种不安的心态,调解方能继续进行下去。经过调解人员的解释,彭某某的心情逐渐缓和了下来。双方的辩论继续进行。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双方仍坚持各自的观点,互不相让,眼看调解无法进行下去了。最后,骆所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这种不负责的态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指正,二个小孩虽然是他们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的义务;抚养小孩的一方,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双方所生小孩由彭某某抚养;二、黄某某共支付抚养费十年,每年支付2.5万元给彭某某作为二个小孩的抚养费,该抚养费在每年的2月6日前支付完毕,由黄某某将前述款项转账至由彭某某提供的其胞姐银行账户上;如果黄某某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彭某某有权将二个小孩带回给女方娘家,由其娘家人抚养;三、黄某某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情况之下随时可以去探望二个小孩,但前提是应提前与彭某某联系好后方可探视;四、双方当事人与某某胞兄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黄某胞兄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彭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此纠纷就此调解完毕;同时,双方确认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五、彭某某自签订本协议书之后,不得以此为由骚扰黄某某及其家人,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协议涉及的款项也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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