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起纷争 调解化怨气
发布:2016/9/6 来源:东源县司法局  作者:东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浏览量:1773 

201662,在东源县仙塘镇经营电器批发的赖某指派其雇请的司机贺某驾车及跟车的工人潘某送货至和平县城,随车一同去送货的还有老板赖某的儿子。当送货的车辆返回至S341线东源县顺天镇路段时,贺某驾驶的粤B号货车与王某驾驶的湘H号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中造成粤B号货车司机贺某重伤及随车的员工潘某、老板(车主)的儿子赖某死亡一案。东源县交警大队受理了该案,经调查取证,对该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依法律程序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贺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至于该事故中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县交警大队将该案移送至东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调处。

县交调委接过此案后,负责交调委日常工作的黄捷勤同志迅速组织全体调解员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作出方案,同时翻阅了全部案卷并达成共识,认为本案理赔难度有:1、贺某驾驶的粤B号货车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该货车购买的司乘座位保险的保额只有10万元/位。2、对方王某驾驶的湘H号货车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该车只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并未购买第三者商业保险。3、赖某(车主、老板)的儿子也在该事故中死亡。4、经调查了解,贺某的家境贫困,现其自己的医疗费用都是东借西挪来的,贺某并无赔偿能力,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正是贺某在老板赖某处上班的第二天。综上情况都是造成该事故理赔困难的主要原因。调解员认识到该案的复杂性,为防止纠纷激化,迅速介入案件的调处工作。

在调解前,调解员研究出了针对该案的调解方案,认为该案须分两步来进行调解,首先召集赖某与死者潘某的家属进行协商;再来是召集赖某与司机贺某进行协商。713日,县交调委召集赖某与死者潘某的家属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调解员先做赖某的工作,要求赖某在赔偿方面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赔偿给死者家属,尽量能够满足死者家属的的要求,让死者家属得到满意的赔偿同时也使得他们心里得以慰籍。调解员经过几天反复与赖某及死者的家属沟通,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赖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潘某的家属43.9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名,死者家属也为肇事司机签署谅解书。

    调解第一步成功后,调解员们紧接着开展第二步的工作,此时肇事司机已治愈出院。824,调解员召集了赖某与司机贺某前来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调解员明确告知司机贺某在该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求司机贺某以换位思考的角度替赖某考虑。另外一方面调解员劝导赖某以照顾司机家庭困难等原因谅解司机贺某,经过调解员的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共识,赖某一次性赔偿司机贺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在内12万元并在谅解书上签了名。

    经过县交调委全体调解员一个多月的努力,一宗涉及两死一重伤的交通事故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的重大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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