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能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1、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一)主任职责
1、主持公职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组织发挥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
2、制定公职律师工作发展规划,抓好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服务;
4、起草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5、批准本所印鉴的使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公职律师事务所其他事务。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公职所的各项工作;
2、履行公职律师职责;
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公职律师职责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受本所的指派,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所的指派,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受本所的指派,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受本所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其它法律事务。
(四)岗位公职律师职责
1、为所在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积极参与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所在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6、受本所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7、承办本所指派的其它法律事务。
(五)内勤岗位职责
1、负责本所文件资料的收发、送阅工作;
2、负责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工作;
3、收集保管相关的图片、资料;
4、保管本所印鉴,并做好印鉴使用登记工作;
5、负责办理本所及执业人员的年审注册工作;
6、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7、做好值班编排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工作标准
1、工作及时、高效、高质;
2、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用品摆放有序;
3、材料收集及时,内容完整准确,材料及时归档;
4、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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