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3、草拟的遗嘱书; 4、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 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3、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弃权声明书; 4、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6、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 8、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提供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继承人在异地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写明是否愿意继承人该遗产; 10、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6、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7、遗赠扶养协议; 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草搞;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共有房产证等; 4、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书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草稿; 3、有关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证明等;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合伙协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合伙协议书草稿; 3、合伙人经济能力和从事职业、职务的证明; 4、其他与合伙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合伙投资经营的,应提供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七、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八、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有关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3、房地产合同; 4、与房地产合同有关的支付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收养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照片;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乡、镇、街道派出所(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制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结婚公证、夫妻关系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 3、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其复印件;已注销声户口的,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11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医院签发的出生证;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4、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际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学历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2、毕业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经历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与经历有关的职务、职称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 4、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未受刑事处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乡、镇、街道派出所(公安部门)出具的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3、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七、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护照等; 2、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明,应提交其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证明; 4、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十八、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发包方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合计社,乡(镇)政府,国营农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有委托的,须得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承包方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如承包人为经济实体或经济组织,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有委托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关于土地承包的决议;国有农场应提交本场经营管理机构集体讨论的决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文件; 4、合伙承包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书及委托书; 5、所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6、土地承包合同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十九、招标投标公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受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拍卖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件; 2、拍卖标的物清单、情况说明及其产权或有处置权的证明; 3、拍卖物是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4、拟发布的拍卖公告; 5、拍卖委托书; 6、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方式、拍卖活动日程安排、拍卖程序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二十一、提存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如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件、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或交双方所拟签订之合同或拟履行之合同(担保之提存);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确实无法履行之证明等;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价量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公司章程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和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发起人达成设立(改组)公司的协议; 3、设立(改组)公司的申请; 4、设立(改组)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5、公司章程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章程的审核书面意见; 6、注册资本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7、股份设置和股权分配方案; 8、招股方案和招股说明书; 9、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改组)公司的文件; 10、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十三、股东大会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和验资证明; 2、出席大会的股东名单及有效证件; 3、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名单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6、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四、股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件; 2、证券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手续及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获准在该场所转让的证明; 4、记名股票; 5、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十五、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可能灭失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文件、材料。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 3、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4、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十六、法人资格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 2、法人资格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等;代理人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十七、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法人的资格证明,该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登记证》或主管单位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担任该法人单位行政职务的任命书或聘任书; 3、法人组织出具的相应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八、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九、存款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存款凭证和金融机构的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4、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国籍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国籍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4、境外有关函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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