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业务范围
发布:2012/4/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4114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1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

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

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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