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妇,送彩礼”“嫁闺女,陪嫁妆”都是我国非常常见的结婚传统习俗,为的是讨个好彩头,同时也是祝福新婚夫妻生活美满。但是现实的婚姻生活并非都一帆风顺,许多夫妻在琐碎的日常生活中逐渐与对方出现矛盾,日积月累下来难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走向婚姻的终点,那么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彩礼和嫁妆能否退还呢?
嫁妆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在出嫁时,女方的父母及其他亲属为女方准备的结婚用品,例如车子、房子、家具以及其他用品,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女方的父母都是以钱财的方式给予。但其实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从一开始女方父母就明确约定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嫁妆就属于女儿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女方父母一开始没有声明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一定,如果没有事前的明确约定,还需要通过具体的实践情形来做进一步认定。首先需要看夫妻双方有无约定,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法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其次要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得到的嫁妆。若是女方在婚前获得的嫁妆,且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是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嫁妆,比如日常家用产品、房产或是戒指、项链、手镯等贵重物件又应当如何认定归属?
这些特殊类型的嫁妆的认定会较为复杂一些,需要根据不同的嫁妆类型来单独进行认定。像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需要区分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归属认定也需要先确定是在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婚前购买的情形下,若是女方父母购买的房产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情形下,如果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那么像戒指、项链等一些比较贵重的私人物件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该类嫁妆应属父母赠与女儿的个人财产。除了上述的一些比较特殊的嫁妆,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则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分析完嫁妆的相关法律问题,那么关于彩礼能否退还的问题,以及法律上有无涉及彩礼的相关规定?
彩礼通常是指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财或是物品。通常在正式结婚前,男女双方会进行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的身份,这时按照传统的习俗约定,男方及其亲属会在订立婚约时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这些给付对方的财物就称为“彩礼”。给付彩礼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传统习俗,对于给付彩礼的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并且对彩礼能否退还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前适用第二和第三项情形的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除了上述所说的三种可以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还有没有其他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以及有没有不能退还的彩礼的情形?
非法定的情节就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件细节来认定彩礼是否返还,大多数实践中的情形都较为复杂,并非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至于不能退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第二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而言,有两年以上的同居生活或者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第三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的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逐步提高,大家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给付的彩礼也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刚刚苏律师也提到,很多实践中的情形都较为复杂,判断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以及给付的彩礼数额能否全数返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形来进行认定。那下面我们将分享两个的真实案例来看看在实践中的法院如何解决彩礼纠纷问题。
案例一
张某和刘某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相恋仅十月余双方即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张某及其父母为促成与刘某的婚事,给付刘某彩礼6万元及金项链、金首饰各一条,刘某的父母亦为刘某准备了被套、棉被、毛毯等嫁妆若干。婚后因张某、刘某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由夫妻矛盾渐渐上升为家庭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即分居生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金饰。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先对张某、刘某及双方家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离婚态度坚决,证实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彩礼归还问题是本案的分歧较大的争议焦点,法院基于彩礼的性质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实际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虑,最终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彩礼4.5万元及金饰,张某退回刘某的嫁妆。
通过这一则案例,大家应该能够发现法院在确认彩礼返还范围时,并不是单纯地判决当事人全额返还彩礼或是嫁妆给对方,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因为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是经营,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显然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像是上述案例中,法院考虑到了张某与刘某已经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一些必要的消耗,在返还彩礼时应予以抵扣一部分的金额,既平衡了双方的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
确实,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案例二
姜某于2022年春节经他人介绍认识汤某,双方表示同意进一步了解后,再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姜某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共给汤某转账27322元,其中有11笔转账金额是520元,有3笔转账金额是1314元,5笔为数千元不等的其他金额。同年6月汤某认为与姜某性格不合,提出终止双方的恋爱关系。姜某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转款,可汤某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并拒绝与姜某的进行联系。于是姜某诉至法院,请求汤某返还。姜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中的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姜某共转给汤某的27322元中,带有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等财物及所明确表示赠与汤某财物,应视为姜某对汤某的无条件赠与或生活资助,不予返还。不具特殊意义的转款,应视为缔结法律意义上婚姻之条件的赠与,姜某与汤某分手后,双方赠与关系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在这种情况下,汤某仍然占有姜某转款中附条件赠与资金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又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汤某返还原告现金15080元。
这一则案例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些原因给予对方的财物,和彩礼有相似之处。姜某基于感情自愿多次向汤某给付财物,这种给付行为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真实感情基础上,是自愿作出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但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的本身实际上隐含了一定的条件,即双方结婚,是附条件的给付行为,给付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彩礼应当返还给付方,因此条件不成就时,一方请求返还财产,一般应予以支持。同时,姜某与汤某的日常交流中,一直以恋人的名义相称,希望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中也经常提出愿意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并经常给予一定经济支持,属于无条件赠与,像是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原告发给被告带有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等财物及所明确表示赠与汤某财物,数额较小,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即应视为姜某对汤某的无条件赠与或生活资助,不予返还。至于不具特殊意义的转款,应视为缔结法律意义上婚姻之条件的赠与,姜某与汤某分手后,双方赠与关系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在这种情况下,汤某仍然占有原告转款中附条件赠与资金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又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应当返还。
看来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确实非常复杂。非常感谢苏律师为我们讲解有关于彩礼、嫁妆退还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本期节目也收获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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