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那么,我们知道的一般情况下享有继承权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但是现实中也往往会出现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当继承人面临这种情况时该何去何从?
遗产继承,是家庭财产流转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乎每个家庭及其成员。时下,随着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于当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是否要负责还债?还债的范围?或者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篇中有明确的规定,今天的《法治声音》将通过案例讲解的方式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
刘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某也尝试接触不同的生意,可是因受到经营理念和方法的不成熟,并未如愿,反而拖累原先收益不错的餐饮公司陷入资金困难。为了填补资金漏洞、缓解资金困难,2022年3月18日,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好友张某借款50万元,按照月利率1.3%计付利息,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鉴于二人多年的情谊,张某欣然同意,如约将50万元款项汇入刘某账户中,并留存借条一张。
随着履约时间到来,张某多次向刘某主张还款,刘某均以“生意不好做、款项未到位、多宽限几日”为由拖延还款。因为刘某对还款的消极态度,加之张某自己还有其他生意要忙,无奈之下张某只能答应延长还款时间。
可不久,张某便从他人口中得知,刘某对外欠了很多债,餐饮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刘某自己的身体也出现了问题,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刘某去世时留下其婚前房产一套,婚后购买的汽车一辆。于是,张某多次找到死者刘某的亲属,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要求刘某的妻子黄某、儿子刘小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张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张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首先要知道刘某是否留有遗产,遗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关键词“死亡时”“个人”“合法”要特别注意,比如当一个人死亡后才获得单位发放的怃恤金,这个就不属于遗产范围,因为这个怃恤金是这个自然死亡时并不存在的财产,遗产专指自然人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存款、债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游戏账号等;第二个关键词是“个人”,也就是遗产必须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有些财产是与他人共有的,比如婚后购买的房产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产,那么,只有属于该自然人个人份额的部分才属于遗产。第三个关键词就是“合法”,合法财产主要指的是财产的来源、渠道是合法的,那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刘某去世时留下其婚前房产一套,婚后购买的汽车一辆,也即是婚前房产是属于刘某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婚后购买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汽车总价值中的一半才属于刘某的遗产,张某要求刘某的妻子黄某、儿子刘小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如果刘某的遗产价值足以覆盖债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张某的主张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假设刘某的留下的房产和汽车经评估后总价值是150万元,而刘某的债权人不止张某一个人,总的债务是200万元,这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超过其遗产实际价值的。
对于超出部分,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
对于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超出部分,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有偿还的义务和责任,也即是民间流传的“父债子偿”的说法系于法无据。当然,若继承人表示自愿偿还的话,法律不作限制。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当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的价值小于债务金额时,为了达到不还债的目的,主动声明放弃继承。
这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能否实现?
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但如何在保障继承人依法享有放弃继承权利的同时,又防止发生“表面声明放弃,私下实际继承”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需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般情况下,什么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即便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又不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相关民政部门等可组建具备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日常生活中,信用卡使用起来非常便捷,而且作为一种超前消费工具,只要保证卡内有消费额度,持卡人可以随便怎么花。那么,当持卡人去世了之后,信用卡的欠款还需要还吗?如前所述,信用卡的欠款都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用其遗产偿还,如果没有遗产的话则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欠款人的遗产,那么欠款人的信用卡欠款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是欠款超过了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也可以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二
周某是经营珠宝店的老板,周某与李某婚后育有3个小孩,分别叫周大、周二、周三。2018年7月,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分割了共有财产。2019年,周某母亲身故。周某比较喜欢投资不动产,以个人名义在不同城市购买了多处不动产。周某在做生意期间,其好友许某给予很多帮助,后因生了一场病后萌生了立遗嘱的想法,担心自己哪天去世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问题引发家庭纠纷。于是周某在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下立了遗嘱,遗嘱内容:位于A市的三处房产由3个孩子各继承一处,位于B市的房产赠与给好友许某;位于C市的房产由父亲继承,并指定其大儿子周大作为遗产管理人。2022年10月20日,周某因发生车祸而身亡,周某的后事处理完后,其遗产管理人清理周某遗产时发现,周某还有200万元的存款未在遗嘱中做安排,周某个人生前负有500万元的债务未清偿,遗产经过评估后由周大、周二继承的房产价值均为100万元、周三继承的房产价值为200万元,遗赠给好友许某的价值为200万元,即总遗产价值为800万元。
周某所负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这个案例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周某立有遗嘱,遗嘱中内容又涉及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制度,比如案例中提到的周某将A市的三处房产由3个孩子各继承一处,位于C市的房产由父亲继承,这就是遗嘱继承。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案例中提到周某将位于B市的房产赠与给好友许某,这就是遗赠。
案例中还涉及周某遗漏了部分遗产未在遗嘱中安排,那么未安排的遗产就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制度来继承,即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3个孩子和父亲平均继承,即每人分得50万元。而这个案例还涉及周某欠500万元的债务未清偿,这个债务应该如何清偿涉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也就是周某500万元的债务首先用未在遗嘱中安排的存款200万元用于清偿,剩余的300元债务由周某的遗嘱继承人3个孩子、父亲和受遗赠人许某按比例分担。因为周大、周二继承的遗产是各100万元,周三继承的遗产价值是200万元,许某受遗赠的是200万元,即周大、周二和周三、许某按1比2的比例清偿剩余的300万元债务,即周大、周二各偿还50万元,周三和许某各偿还100万元。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不同的制度,前面提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那么,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有遗赠事实后是否需要做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和遗赠不同,遗嘱继承采用的是默认制度,而遗赠采用的明示制度,即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均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后,必须要在六十日内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哪天您知道有人在遗嘱中将财产赠与您时,切记在六十日内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该部分遗产又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和分割。
通过今天《法治声音》的两则案例分析,让我们知道当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的偿债范围和权利,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存时,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提前设立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传承财富,也可以更好地避免家庭因遗产问题引发各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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