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邓小红律师
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通常会以签字、盖章、按手印等方式来确认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也有少数人在签订合同或者有关文件时,不清楚也不确定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也区分不了三种方式有何区别。那么,签字、盖章、按手印三种方式,究竟有何区别?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选择才是正确地使用方式,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签字、盖章、按手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实,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经常会签订合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等;但不同类型的合同上对签字、盖章、按手印都有不同的表述,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究竟如何选择?又是如何使用才能避免纠纷与风险?
以签字、盖章、按手印方式签订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三者之间确实有区别,甚至是三者之间是连续陈述,还是两个之间有顿号,对应的签约要求和法律后果都不一样。
1、签字,通常指签名。签名,顾名思义就是签署自然人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姓名权内容的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了对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法典中的“姓名”仅指法定姓名,及国家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人事档案等法定文件或者记录中的姓名。
在日常签名中,尤其是合同等重要文件的签名,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名时要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我们的法定姓名,生活中,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还有小名、别名、曾用名等,或者日常称呼某某哥、某某姐,从而在写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时并没有使用法定姓名。从法律角度分析,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是有潜在风险的,如发生争议时,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是同一人,而且如果没有留下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后续的人口信息取证也会造成很大的困难。
如果是使用草书或者是艺术签名,对签名的法律效力有无影响?
肯定是有影响的。草书或者是艺术签名,看起来是非常的美观,但其实并不利于我们识别对方的签名,甚至很难识别出是什么名字?是谁的名字?这个名字与行为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证明效力可能会因为难以识别或无法识别而放大了风险,后续取证难度也会加大。所以,以上情况很可能会出现“我不是我”的赖账局面,这个在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中是最为常见的。比如说:今日借到某某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某某。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证明出借人某某哥是出借人本人,某某是借款人,需要进一步证明签名与行为人是同一人。如果证明不了的,可能法院在立案时都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在签名时或者对方签名时尽量使用正楷,至少是清晰可识别的签名,而且是要使用法定姓名。
除了正确使用名字外,有时我们也会看到一些关于会消失的字的新闻。其实是用了特殊的笔或特殊的液体写,或者是特殊的纸张。在纺织、手工艺等行业临时性书写、做记号时常使用到消失笔。但后来,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在签合同、签借条或文件时使用这类笔,以达到非法占有、逃避债务、逃避法律义务等违法目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防“消失笔”陷阱,最好能够自备签字笔,以免被骗。
2、盖章。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盖章与上述的签字一样,也具有使合同就此生效的法律效力。依照相关法规,企业刻制公章是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的,备案印章应具备公示效力。如果公司管理疏漏,在不该盖的地方用章,则很可能陷入巨大危机或风险之中,或者在空白的地方用印,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惹上纠纷而被负债的事情在司法判例中也不罕见,而更有甚者是私刻印章,但是印章确被证明被他人私刻、伪造、冒用的,且排除经备案、曾使用或知晓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即不代表所属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企业公章刻制后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但是用肉眼是难以分辨真假,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又该如何防范风险?
随着各种技术的发展,仿刻印章也变得容易起来,而无论是伪造印章,还是无效印章,均会为合同另一方带来极高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最好不要单独使用盖章作为签订合同的唯一手段,其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等方式合并使用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3、按手印。刚才开篇讲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已经说明了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法律效力了,所以在合同上按手印与签名盖章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而且按手印还具有一个其他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即无法被伪造,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指纹是独一无二的,与笔迹鉴定等相对而言,其鉴定成本较低。况且每个人的笔迹随着时间和书写习惯的不同,是会改变的,但是指纹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那么容易改变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签字、盖章还是按手印,均可单独使用,且均能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此而言,其法律效力无太大差别,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纠纷的产生,较为慎重的选择就是将签字与盖章,或者签字与按手印相结合。签字能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按手印则能确保行为人身份的真实性,二者配合使用,可以达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的效果,是维护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选择。
合同中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没有公章或合同章等公司印章加盖,合同有效吗?
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存在法律风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但是有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合同中只有公司盖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通常是有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合同中加盖了公司公章已经表明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最好是能够有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授权代表签字。但是,关于企业的不同行为及对应的法律后果,也是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一概而论。比如说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除了要求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外,还需要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比如说,某银行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并未对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事宜进行审查,未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为由于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其提供担保并非某公司的真实意志,对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由于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大家在落笔之前一定要谨慎,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勿碍于情面,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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