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关于电动车,这些事情我们不能再任性
发布:2022/6/29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作者:  浏览量:1251 

 

随着近年来电动车行业高速发展电动车的制造技术越来越成熟投入市场使用的电动车也随之越来越多,成为代替摩托车作为人们日常通勤使用的交通利器特别是在油价高涨的今天,电动车确实是普通老百姓们的一个经济实惠选择。目前,电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3亿辆,我们广东省的保有量就超过2000万辆,而且这个数字还在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伴随的消防风险也在急剧上升。在去年2021年全国共计发生了9525起因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其中广东省占比就超过12%。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改装、停放、使用等,以及锂电池的充电、报废和回收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和电池老化等问题,滋生了大量安全隐患。其中入户充电问题最为严重,因电动车入梯入户导致火灾致人伤亡的情况频频高发。

分享两则关于电动车充电、故障引起火灾的新闻:

2022年6月14日凌晨5点左右,东莞桥头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桥光大道一商铺发生火警。接警后,该大队立即出警赶往事发地。该商铺内电动自行车起火时产生了浓烟,烟感报警器探测到有烟雾,自动拨打业主的电话和发短信通知,屋主马上回去将电动自行车推出了店铺。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路边猛烈燃烧,马上向起火点喷水,火势才得以控制。经过调查,此次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自燃。所幸的是,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22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一高层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件。起火单位所在的楼层共29层,高99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着火的单位在12楼。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屋内已经浓烟滚滚,门窗均紧闭,烟雾难以散出室内。本次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经初步勘验,床头的插座上还遗留着一个电动车锂电池,电池有部分被烧坏,疑似是电动车故障引起火灾。

因此,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精神,在今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需要做什么要求,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哪些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本次新规《实施办法》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的新规《实施办法》全文共计8个章节51条规定,此次修订对我们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并且在《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设定了法律责任。

新《实施办法》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及已经建好的小区停放电动车提出哪些要求?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建成的小区,即现有的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具体规范了些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下行为是明文禁止了,一是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二是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若不慎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责令立即整改,如果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个人将会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温馨提示: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为了自己的钱包着想,要多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避免在不经意间发生违法行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及责任承担。

在这个新规《实施办法》中,还有一个亮点内容,为房东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也就是说,租客跟房东双方要以书面的协议确认各方的消防责任,如房东不履行消防责任,租客也可以监督房东履行消防责任。所以,各位房东再也不可以收完租之后啥也不管了,还要履行好其应当履行的消防义务。

若是多产权建筑,其消防责任又该如何进行划分?大家是否会对应履行的消防责任进行相互推诿?

新规《实施办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实施办法》明确了各方的消防责任,以往在履行消防责任中出现的“踢皮球”情况,将会有所改善。

家住小区的群众肯定有遇到这些情况:小区的楼梯通道被一些业主堆放了大量杂物;消防水管堵塞、灭火器破损过期失效无法使用;消防通道被私家车违停占用;私自给自家电动车私接电线进行充电、将电动车入户入梯等。相信大家对这些行为一定不陌生,一些有消防安全意识的业主向物业进行投诉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的,一方面说不是其职责,另一方面则说没法管。

若再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比较好?

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后,物业再这样偷懒不作为的话,将会面临最高五万元的处罚。《实施办法》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如《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详尽规定了物业应当履行的六种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同时第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为防止物业的“懒政”,《实施办法》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网上电动车自燃事故案例,谨防电动车自燃并导致消防事故的扩大,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及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给大家建议如下:

1.合理控制充电时间。按照电瓶容量的大小,一般在6-8小时内就能完成充电。充电完成后,及时拔出电源。

2.勿在室内充电。室内易燃物品较多,一旦出现起火事故,容易酿成更为严重的火灾。

3.勿飞线充电。大多数电线不符合电动车充电规格,且飞线充电在天气突变等情况下易引起触电等安全事故。

4.勿将电动车停放在室内或楼道。楼道中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会直接阻断消防疏散通道。

5.切忌盲目改装电动车。如进行加装音响、照明等改装,容易造成电路负荷,引发火灾。

6.应在合法合规渠道购买电动车,购买非标或超标电动车会增加风险指数。

7.自身应加强日常电动车检查。日常加强电动车的各项检查,降低故障和风险指数,并且定期到电动车正规出售商家或修理厂检查。

消防安全有新规,遇事有章法,为了你我及大家的消防安全,切记多学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了解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勿将自己置身事外,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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