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发布:2021/6/21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697 

 

  昨日是父亲节。父爱如山,您陪我长大,我伴您老去,愿我们都不会留下“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都不会因赡养纠纷对簿公堂。

  我国通过创设新型养老方式、完善赡养规定等措施,进一步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讲解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知识。

  记者:听说《民法典》在“以房养老”模式上给予了法律保障?

  李律师:《民法典》通过增加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进一步完善了住宅产权制度供给,《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居住权”的创设可使得老人“以房养老”的模式获得更好法律保障。

  记者:对于社会上的一些啃老现象,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李律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老年人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但老年人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

  记者:对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有什么规定?

  李律师:通过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通过老年人自行指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有利于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在赡养义务方面有什么创新规定吗?

  李律师: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该规定明确“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可以通过履行物质赡养义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最高法在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提及“精神赡养”,结合道德层面用法律支持“常回家看看”,强调子女应当履行的是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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