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劳动合同法》里这些“工资”的那些事你知道吗?
发布:2021/2/24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191 

 

正值就业季,不少就业者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要跟心仪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

可是你知道劳动合同法吗?一起来看看吧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工资卡、工资条;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证件;

4.员工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公司的考勤记录;

6.其他同事的证言;

7.向公司报销费用的单据;

8.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9.信用卡邮寄地址为该公司的账单;

10.公司的“员工入职通知书”等。

劳动法对工作时长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过错解除情形的劳动者,即使该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用工形式,既然说是非全日制,那非全日制的工作时间不再是全日制的传统8小时,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每天工作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能超过24小时。我们常说的小时工就是说的非全日制这种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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