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和朋友们一同分享《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人格权写进民法典并独立成编,凸显了法律对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特别保护,也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的亮点。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什么是人格权呢?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人格权,但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类型不一样。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既包括具体人格权,如:
1、生命权——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2、身体权——指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3、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4、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也包括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只有三类,即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吗?
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紧密联系、不可分离,如果允许权利人可以转让、抛弃或者继承人格权,或由他人代为行使人格权,就肯定会出现严重损害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情形。比如,自然人放弃自己的自由权而将自己卖身为他人为奴。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对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权利,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民事主体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这些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而并非是将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转让给他人。比如将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用作商业用途,例如做广告。但必须要得到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死者是否也享有人格权?
死者也是享有人格权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主张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而且父母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权利主张。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只是人格权的类型有所不同,也无论是像我们活着的人还是已经去世的先人同样也享有人格权。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民法典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的明文禁止。
侵害肖像权规定
《民法通则》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公民的肖像。”对于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明确了侵害肖像权不以营利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从事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五种行为,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的。
什么是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不享有。所谓隐私,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
比如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人为了广告推销,通过各种方式发送垃圾短息、垃圾邮件、设置弹窗广告、自动拨打他人电话等,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私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干扰。或者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甚至使用伪基站、恶意软件以及非法收集、购买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等手段,据此从事诈骗、广告推销等活动,这些行为都是对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构成了严重的侵害。
侵害人格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将人格权写入民法典也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希望市民朋友们更加重视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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