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关于《社区矫正法》,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20200624)
发布:2020/7/2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968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就要实施了。《社区矫正法》是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一个法律。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又是如何规范社区矫正的教育监管,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呢……今天,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练斌同志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政府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置于社区实施改造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区的情况下,经过司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及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其家人等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何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怎样在社区中接受监督管理、教育改造?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是定期报告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二是接受核查走访;

三是接受电子定位

社区矫正对象是在没有围墙的社区进行改造,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手机或电子腕带定位,掌握其行踪,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管。电子腕带是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适用于下列不服管教的五类人:

一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警告的;

四是违反监管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此外,社区矫正对象还需要遵守外出、迁居审批制度,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会受到什么惩罚?

《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是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案例: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矫正期间因贩卖毒品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因肝硬化,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吸食毒品,被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隔离戒毒2年。

源城区司法局在收集到李某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被采纳。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李某收监的决定,并于5月19日派揭阳监狱干警将李某押送回揭阳监狱服刑。

如何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矫正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五章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工作作了专门规定,如,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来委托一些社会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等,不断提高矫治质量等。此外,对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有关组织如何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有何重要意义,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统一协调、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

一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三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社区矫正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流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按以下流程办理:→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前调查评估→决定社区矫正→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或移送→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进行入矫宣告→在矫正期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章未成年人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执行工作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方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档案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享有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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