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上陵镇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发布:2020/6/2 来源:上陵司法所  作者:陈静  浏览量:1990 

          近日,和平县上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意外死亡赔偿纠纷案件。

黄某某,受雇于某工程公司从事自来水管道搬运工作,2020年5月1日下午2至3时许,黄某某在搬运管道上山时不幸身亡。后经报案至当地派出所,当晚县公安局派员勘查现场,并经法医鉴定属意外事故。死者妻子袁某就黄某某死亡赔偿问题与工程公司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5月19日,双方代表共10余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于家属方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在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后,耐心细致地听取死者家属方的诉求,并向死者亲属方宣传、讲解人身意外损害赔偿、工伤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某工程公司要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死者为大,做好死者的赔偿工作,由大家一起妥善解决此次矛盾纠纷。

此事是一起意外亡案件,调委会在替逝者深深婉惜的同时,也本着有利于双方,快速解决事件的本意着手进行谈判。经了解,某工程公司购买了集体意外保险,但暂时还未办理保险赔付相关手续;另死者黄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两个孩子均未成年,抚养孩子的压力自然落到妻子袁某身上。在调解中,工程公司认为公司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但与家属方要求的补偿数额差距大;家属方情绪极不稳定,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让死者入土为安又不肯让步,致使调解未能顺利进行。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对于死者家属方,调解员结合情理表示,失去亲人的悲痛可以理解,但是要理性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关于补偿标准的参考,调解员当场电话咨询驻镇律师,向袁某讲解死亡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希望死者亲属能够结合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要求;而作为接受劳务的公司方,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属情绪及家庭困难的情况,死者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家中一切开销基本全靠死者一人维持,希望某工程公司能够体恤家属,在赔偿金额上作出相应让步。经调解员一番劝说,某工程公司代表人叶某表示会认真考虑,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工程公司经济能力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同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意外身亡,一致同意参照工亡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调处结案,经过调委会的撮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公司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袁某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该补偿包括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死者家属收到工程公司方交来的一次性补偿金后,死者黄某某的后事全部由死者家属进行处理,工程公司方不再负责任何费用,死者家属、亲属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工程公司方及其他人、单位追索其它赔偿责任。

三、因工程公司方购买了集体意外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保险工程公司赔付保险费超出工程公司赔付68万的,其中超出金额归工程公司方。在保险办理赔付手续中,死者家属方应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给工程公司方,协助工程公司方办理保险理赔有关事项。

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就立即组织双方履行协议,使死者家属当场顺利地拿到了补偿款,巩固了调解成果。至此,一场由死亡赔偿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通过远程咨询律师,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又采用“换位思考”法,将双方的困境、家庭情况、经营情况等告知对方,在双方的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从情理入手,从而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及时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之中,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