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01-22)
发布:2020/1/23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547 

  

今天,我们分享一些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知识。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通过不同方式(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不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个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北京高院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当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即便不提出离婚,也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除此之外,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现阶段实务中,损害赔偿情形为“4+1”,即4种法定情形,其中,4种法定情形就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另外1种就是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

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深圳中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北京高院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骗婚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外,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即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中不包括骗婚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发生在婚外异性之间。若婚外同性同居的,不属于此情形。

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属于重婚的情形,涉嫌构成重婚罪。

3)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同居。偶发性的同居不属于此类型。

怎么界定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通过精神上的侮辱、辱骂也是属于家暴的一种情形,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打耳光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

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离婚中家暴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46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在婚姻期间内已主张损害赔偿的,不影响在离婚诉讼中再次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

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任何一种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身体受到伤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一般而言,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损害赔偿请求。但夫妻双方如果都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审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三)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未放弃损害赔偿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反之,当事人并未明确放弃该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未放弃损害赔偿的,在离婚超过1年后,以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一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以双方离婚之次日起计算。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婚姻关系即告终结,超过一年再提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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