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家宜美商店,要求被告家宜美商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原告美宜佳公司起诉称,原告美宜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特许加盟连锁店的经营模式壮大,至今已将美宜佳连锁店发展遍布到全国各地,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美宜佳公司名下的美宜佳注册商标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原告美宜佳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家宜美商店主要从事零售业务,通过推销出售他人生产的产品从中获得利润,与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的推销系相同服务。现被告家宜美商店未经原告美宜佳公司的许可,在提供零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门头招牌、店内装潢等地方使用与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被告家宜美商店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家宜美商店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美宜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小编来总结一下,就是美宜佳公司调查发现,家宜美商店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家宜美商店成为了山寨的美宜佳。
家宜美商店就答辩称,被告所卖的商品与服务与原告所称的是不一致的。原告美宜佳公司提供的证据照片里面有一个类似招牌是广告公司做的,被告家宜美商店没有注意,如果涉及到商标侵权也是广告公司帮被告安装招牌的,被告无意造成侵权,被告家宜美商店没有使用原告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美宜佳公司申请注册了美宜佳注册商标,是美宜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目前注册商标都在有效期内。2018年2月份,某公证处根据美宜佳公司的申请,安排了公证员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人共同到家宜美商店进行了证据保全,而后出具了公证书。法院就被告家宜美商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本案中,被告家宜美商店是一家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等的批发兼零售的垫付,其经营的范围与原告属同一类别。
经审查,首先,被告家宜美在店铺招牌,免费送货电话等多处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所使用的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以及整体效果均与原告美宜佳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似。被告家宜美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美宜佳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所以呢,法院认为,被告家宜美商店是侵犯了原告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法院依据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所使用表示进行对比,得出结论认为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相似的,所以构成侵权
既然确定构成了侵权了。那家宜美商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家宜美商店构成侵权,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家宜美商店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美宜佳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第二关于赔偿损失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在鉴于原告美宜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家宜美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仅提供商标许可费相关证据作为参考,以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和打印相片费用的收据,法院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以及原告美宜佳公司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法院最终是判决被告家宜美商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我们总结一下上面这个案例。首先是被告家宜美商店的行为。被告家宜美商店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美宜佳公司的许可,在商店的门头招牌和店内装潢等地方使用了与美宜佳公司所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导致家宜美商店构成了侵权。其实从家宜美商店这个店名其实也能看出,被告家宜美商店都可能有意无意地参考了美宜佳公司,有涉嫌傍名牌的故意,但是也可能是家宜美商店委托了广告公司设计招牌和店内装潢。但是作为经营者,广告公司设计出来的成果是经经营者确认,经营者对此也是存在过失的。用家宜美作为商店的字号本无问题,但是如果店内装潢,门头招牌的设计与美宜佳的商标相似,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此产生误认,所以法院认为,构成了侵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哪几种情况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以下7种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一种是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二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三种情况就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四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五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六种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七种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今国家在大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广大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规范经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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