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经常有夫妻为了管住对方而签订“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对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进行了解答。
记者:李律师,有些夫妻约定如果对方出轨,离婚时所有财产归另一方,同时约定有不忠诚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这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李彦红:对于“净身出户”这种财产约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有很多法院是支持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法院的主流判法是不支持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应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生效条件。实际上,夫妻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书正式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依据该规定,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应确定该忠诚协议条款并未生效。第三,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记者:那“忠诚协议”对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一般怎么认定呢?
李彦红:不忠诚行为的一方丧失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法律效力的,该关系是基于身份权的一种亲子关系,不能随便予以限制剥夺。至于监护权,法官一般会根据离婚时的现状,从谁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去裁判。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协议,在道德上还是有很大的约束性,但婚姻生活本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夫妻双方还是要用心经营,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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