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分享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在生活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房屋事实上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可不可以在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呢?
实务中,对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目前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登记在谁名下谁来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无需其配偶出面即可办理抵押登记;第二种: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出面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其配偶需书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这两种做法里,尤其是第一种做法,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形,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丈夫或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有哪些救济途径呢?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呢?
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以保障自身权益。另外,关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共有房屋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流判决认为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抵押权人善意取得该房屋。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了夫妻共有的房屋,对于不知情的另一方岂不是非常的不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果买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卖方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卖方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若法律仅仅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另一方,而破坏了交易安全,侵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真的不公平。
目前各国的法律都采取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体现社会利益,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但是法律也对善意取得的条件规定非常严苛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在受让时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08期中有一个经典案例,王某诉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天津一中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且其配偶事后未予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但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已经审核了夫妻一方提交的无配偶、其系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材料,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同时,金融机构亦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抵押合同的合理对价,故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办理抵押,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流判决认为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且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机构对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针对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机构存在的风险,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形,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这些专业机构做好贷款三查,谨慎核实抵押人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状况。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银行、小贷公司等债权人在接受个人房屋进行抵押时,应对抵押人的身份信息、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查。要注意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并注意观察面貌特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可通过互联网核查及通过其他证件验证其身份真伪。对于抵押物权属,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实践中可结合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等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继承共有等情况。如果抵押房屋存在共同共有情况,抵押房屋应征的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对于夫妻共有房产,要查询清楚抵押人婚姻状况,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抵押人的婚姻状况:第一、如果抵押人声明自己未婚,应要求抵押人出具书面的未婚声明,并要查看其户口簿、个人征信报告上是否显示未婚。如果抵押人为已婚人士,无论抵押房屋属于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原则上都应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并要求其配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第二、不要忽视离婚、再婚情形。如果抵押人存在离婚、再婚等情形,应结合房屋购买时间、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离婚时间、再婚时间、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核实房屋权属,如存在共有人,抵押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如属于再婚,即便房屋属于抵押人婚前财产,原则上也应要求其现配偶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
假如抵押人恶意隐瞒婚姻状况及房屋共有状况,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如果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抵押人单独所有,银行、小贷公司等债权人在办理业务时也要求抵押人出具了未婚声明,并查看了抵押人征信报告和抵押人提供的户口簿,且户口簿及征信报告上均显示未婚,则一般应认定抵押权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可认定为善意取得。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针对同一问题裁判尺度不一样在国内是很常见,建议银行等机构在操作的过程中本着审慎的原则,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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