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引纠纷 依法调解息纷争
发布:2013/8/21 来源:东源司法简报  作者:东源县司法局骆湖司法所  浏览量:2900 

2013620,骆湖镇杨坑村叶某生等20多名村民来到镇政府,而且群众的情绪非常激动,提出要见镇委书记、镇长。当时,正在司法所值班的郭伟平所长,听到情况后,马上与叶某生沟通,安抚群众的情绪,并且把群众约到司法所听取意见。

据群众反映,今年3月份,杨坑村某小组组长叶某中,未经召开家长会议,就将该小组一集体輋地转让给另一小组周某生,而转让所得的款项也未公布,未入小组集体的帐户。群众对此意见非常大,而且多次找叶某中解决此问题,叶某中就是不理不睬,因此,群众来到镇府投诉,要求查处叶某中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郭所长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首先耐心向群众做解释工作,其次按程序答应受理此纠纷案,司法所将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大家坐下来解决有关问题。

司法所在经过多方调查基础上,于628日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叶某中认为,转让輋地给周某生,是同叶氏理事会的一些理事商量好以后才转让的,且转让所得地价款叁万元,他一分未用存在信用社。叶某生等代表认为叶某中几个人去处理小组輋地转让的事情,未经过家长同意,且所得土地价款未纳入叶氏理事会出纳的帐内,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周某生认为,转让的土地己订立合同,地价款己支付清,且当时己问清楚叶某中的,讲明家长己通过,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不同意取消合同。由于三方的意见分歧比较大,使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为此,郭所长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做好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是指出叶某中作为一名小组长,在未经家长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就理事会的几个理事决定转让土地,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的程序不合法;二是告知周某生转让的土地实属买卖,况且叶氏与周某生又不属同一小组,转让土地的合同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始无效;三是从情理方面劝说叶某生等代表,虽然叶某中等几个人未经家长会议同意将土地转让给周某生,本意却是从叶氏集体公益出发,所得土地价款主要用于下半年叶氏祖祠的维修;再者,周某生是善意取得,如果合同取消,土地价款应退回给周某生。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是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将该土地按现状交回小组集体;二是土地转让价款返还给周某生,其它损失双方互不追究。一场因土地转让纠纷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在骆湖司法所依法调解下得到了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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