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平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但又很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和电影有关,就是每次看电影之前播放的映前广告。
我们在电影院看电影前,都会看到各种广告,一般电影映前广告包括两类,一是商业类的广告,二是公益类的广告。相信在电影院看过电影的人,几乎都看过各类广告。一般买了电影票后,都会按照电影票公示的时间入场,但电影常常会迟延开场,一般映前广告的时间短的有3-5分钟,长的也有十分钟之久。
电影映前广告有着非常巨大的商业收益。一般电影的消费群主要为 20-45 岁实力人群,占总人口比例约为 65 %,这个人群的特点为收入较高、 学历较高、消费能力强,映前广告成为以中高收入者为目标消费人群的商家,广告投放的必然选择。
映前播放广告并不是不可以,但是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2016年11月20日,家住南京的戴女士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某影院《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注明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到了播放的时间,影院还一直在播放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才开始播放电影正片,影院在本应播放电影的时间播放广告长达7分钟,戴女士只能被动收看完。
戴女士认为:影院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戴女士,形同强制消费,侵害了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因此戴女士诉讼到了法院,并提出了四个请求:1、要求影院退赔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2、判令影院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3、要求影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4、要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影院承担。
问:戴女士这些请求有依据吗?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戴女士的请求是否有依据,要看戴女士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影院存在迟延播放电影的行为。
本案中,戴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电影票、手机照片打印件、视频资料。证明了在本应播放电影的时间,影院仍在播放“神州专车”、“还呗”、“女士香氛”等广告,过了电影票开播时间7分钟才正式放映。
戴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购票后至影院处观影,而且已经提供了案涉场次的电影票、显示播映时间的照片、入场前后的视频资料,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影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根据戴女士提供的证据,是可以认定影院存在迟延播放电影的事实。
问:在查明认定了影院存在迟延播放电影行为的情况下,是不是就等同于戴女士的所有的请求都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当然不是,查明事实,只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事实基础。戴女士在影院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戴女士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影院作为经营者,应依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而影院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近7分钟,导致戴女士不能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戴女士的目的是观看电影《深海浩劫》,影院虽完整的播放了电影,但其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所产生的后果,结合相应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确定。
问:先来看看戴女士的第一个请求:要求影院退赔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
律师:戴女士的这个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她是否已经完整的享受了观看整场电影的服务,还是她中途就退场了?
虽然影院的侵权行为的给戴女士造成近7分钟的时间占用,但戴女士已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当视为影院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戴女士在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近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尚有其他直接损害后果情况下,其要求返还票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问:接下来看看戴女士的第二个请求:要求影院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赔礼道歉。
律师:影院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戴女士作为消费者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会给戴女士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影院应就其行为向戴女士赔礼道歉。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为影院的行为并没有给戴女士造成对外、社会这种广告的不利影响,无需通过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公开道歉的方式来达到消除影响的必要,可以考虑书面形式向戴女士赔礼道歉。
问:戴女士的第三个请求是要求影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根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影院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戴女士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以给戴女士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这种精神上的不愉悦,在得到影院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其要求另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问:戴女士的第四个请求是要求影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首先要明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财产保全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费、公告费都属于诉讼费的范畴。
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诉讼费负担的基本原则:那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先预交。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其作出的裁判结果来确定本案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判决】
2017年8月23日,南京某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影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影院负担);同时驳回了原告戴女士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影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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