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之变
发布:2018/3/2 来源:法律与生活  作者:盛学友  浏览量:1660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

  可以说,《决定》成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道分水岭,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聚变。但是,司法鉴定在当时也还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诸多困惑。

  2008年11月,《法律与生活》记者经过大量调查和采访,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下半月刊发表了《司法鉴定之惑》的长篇报道——那个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刚刚施行了3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个半月后的10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明确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保障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新时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路径。

  从《决定》到《意见》,历史长河中的短短的12年,“十年生聚,十年发展,看到的是大变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邓甲明局长,在他的办公室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用15个字概况了司法鉴定十多年来发生的聚变。

  司法鉴定从“惑”到“变”——怎么变的?变的怎么样?为此,《法律与生活》记者结合10年前采写的报道,对黑龙江、浙江、江苏、湖北、河南等地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一次大面积采访,对曾经采访过的那些鉴定人再次进行采访,从访谈过程的点点滴滴中,感受并体味——邓甲明局长所说的——司法鉴定之“大变化”。

横向之变

  任何一项制度的变化,都不会孤立独行。司法鉴定亦如此。国家顶层设计的变化,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都会决定或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变化。

  《决定》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始走向社会化。社会化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无休止的鉴定导致诉讼程序拖延,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官审理案件有时过分倚重鉴定意见缺乏综合评定全案证据进而影响判决结果,也引发了一些司法鉴定投诉……凡此种种,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上述诸多问题与现象,也引起了中央和司法机关高层以及法学和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为此,2012年、2014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关于鉴定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改动。

  于是,“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终于回归其“法定证据”的本质属性。

  因此,司法鉴定的概念,也更加趋于精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意见既然是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一种,那么自然和其他证据一样,就要接受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就要接受法庭质证。证据只有接受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修改后的诉讼法中,不仅“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且还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建立了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制度,允许当事人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等。

  司法鉴定迅速发展的本身,决定了诉讼法有关鉴定内容的变化。反过来,诉讼法有关鉴定内容的变化,又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变化。

  上述这种互为“变化”的变化,便是一种法治进步——打击违法,维护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鉴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制定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意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开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等三项改革任务。

  邓甲明局长在其办公室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部迅速行动,在法律框架下,推动司法鉴定横向合作,“让良性互动的司法鉴定之变,更加切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2016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以适应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诉讼需要。

  同时,司法部与环保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序规范,并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2016年10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机制意见》),推动建立形成司法鉴定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机制,从“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保障监督”、“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4各方面提出意见,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良性互动。

  “《衔接机制意见》的制定与出台,不仅在促进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也为不断推进司法鉴定与侦查、起诉工作的衔接积累了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邓甲明局长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司法部积极推进《衔接机制意见》的进一步落实,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起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并出台了相关工作意见”。

  司法鉴定外部环境的横向之变,也促进了司法鉴定内部的纵向之变。同样,包括司法鉴定内部的纵向之变等多种因素,也加快了司法鉴定外部环境的横向之变的速度,于是才有了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内容的修改与修订。

  万事万物之间的横向与纵向之变,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关系的纵横交替,推进了社会法治的进步,推进了法治文明的发展,促进了司法公正。

  那么,司法鉴定的横向之变又推动了司法鉴定内部哪些纵向之变呢?

纵向之变

  《法律与生活》记者10年前采写《司法鉴定之惑》报道时的感觉是:《决定》实施之前,司法鉴定被公检法机关所垄断,缺乏监督和制约;《决定》实施之后,虽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鉴定行为,但因其社会化而公信力不高,批评报道时而见诸报端。

  在《司法鉴定之惑》报道中,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的鉴定人指出,《决定》未设定法院另立名册的权力,但全国还是有很多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选录编制名册,这种“双重准入”行为对其他不能入册的鉴定机构显失公平;准入门槛过低、技术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过低、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问题严重,等等。

  10年后,《法律与生活》记者再次采访,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监督处的赵昕翀、王怀宇长聊之后,就又梳理出司法鉴定纵向之变的点点滴滴。

  ——管理理念之变:

  司法行政部门从重视鉴定数量到重视鉴定质量之变,从重视行业发展到重视监管规范之变。特别是2017年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十分重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明确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指导思想,出台了《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从严监管的举措。

  过去,由于审批门槛过低问题,导致鉴定机构过多,布局结构失调。近几年,司法行政部门重质量、重监管之后,司法鉴定之变可以从一些数字上体现出来。

  全国鉴定机构的数量,2005年为1385家,2007年增至4421家。2015年为4924家,2016年降至4872家,2017年进一步降至4338家。

  全国司法鉴定人的数量,2007年为5万人,2014年增至55290人。2015年为55662人,2016年减至54198人,2017年进一步降至49498人。

  以上数字表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数量近两年持续负增长,2017年分别比2016年减少了10.96%和8.67%。

  以上述情况相反的是,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的业务量却在逐渐增加,2007年为72.19万件,2009年突破100万件,2014年185.54万件,2017年达到了227.35万件。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从2005年到2015年10年间累计完成鉴定案件974.39万件,年均增幅为22.25%。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数量有所减少,而鉴定业务量却逐年增加,且投诉率逐年降低,说明管理理念的转变,体现出来的是司法鉴定之变。”赵昕翀对《法律与生活》记者如是说。

  ——鉴定技术标准之变:

  2013年8月30日、2016年4月18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先后于出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施行;从2010年至2016年,司法部先后制定出台了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推荐给全行业适用,基本覆盖了三大类鉴定的主要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之变,实际上是对没有鉴定技术标准的出台了新标准,将不同的技术标准统一为相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让全国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了相同刻度的一个尺子和相同分量的一杆秤。

  “这些鉴定技术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也正好切合了《意见》要求。坐在《法律与生活》记者对面的王怀宇接受采访时如数家珍一样,“这些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改变了司法鉴定‘同案不同果’的窘境”。

  ——管理制度之变:

  2008年以来,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暴露出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制定、修订和细化、完善这些管理制度,不仅对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也让司法鉴定活动更加有章可循。

  邓甲明局长介绍,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司法鉴定活动,不仅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而且还有法可依,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收费管理之变:

  2009年之前,司法鉴定收费无章可循。

  2009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各项鉴定事项的收费标准。

  2015年,按照国家价格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2017年上半年,在司法部积极推动下,全国31个省份均出台了本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至此,司法鉴定收费无章可循的不良状况结束,收费过低或过高现象得到遏制。

  ——质量建设之变:

  从2005年5月起,开始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验证,当时仅有17个省份38家机构参加,也仅仅涉及“死亡原因鉴定”和“笔迹鉴定”两个业务类别这两个能力的验证项目。

  到2009年,能力验证便已覆盖三大类和其他类共11个业务类别,到2010年,则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

  2014年开展能力验证项目26个,全国1581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4017项(次)的能力验证活动,总体通过率为84%。

  从2005年到2015年10年间,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参加了20660项(次)能力验证。通过率和满意率稳步上升。

  2008年7月,司法部联合国家认监委,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6个省市开展认证认可试点工作。

  2012年4月,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在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全面推行认证认可。邓甲明局长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目前,各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建立,鉴定人的质量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有力促进了鉴定质量的提升。”

  ——从严监管之变:

  司法鉴定业发展壮大后,严格执业监管必不可少。近年来,对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通报力度在不断加大、加强。其中,司法部直接督办查处了山西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持续保持了高压态势。

  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共作出行政处罚280余件,其中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45件,撤销登记11件,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590余件。连续3年,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共通报15起司法鉴定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到了2017年,从严监管之变尤大。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司法部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专栏上,开辟了“司法鉴定类”专项通报,5月1日当天就通报了8起违法违规行为,截止到2017年12月,共通报了38起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开各地对违法违规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做法,在行业内切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明显效果。”邓甲明局长说:“划出执业活动的‘禁区’、‘红线’,让他们知道这就是‘雷区’,不可触,更不可越,诚信执业这根弦,时刻在心里紧绷着。”

  刚开始,很多人认为,如此监管,太严了,太苛刻。“但是,后来,他们就都又理解了,他们知道,这是为他们好,是为了整个行业有序健康向前发展。”邓甲明局长说到这里,喝了一小口茶水,无声地笑了,笑得很开心。

  ——鉴定机构层级之变: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中,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机构占39.47%。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机构中,这个比例为63.05%。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具有博士学历的2485人,硕士5484人,本科31491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79.74%;具有正高职称的11602人,副高职称的15418人,中级职称的16430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总人数的54.59%;同时,司法鉴定人中还包括一批“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和和学科专业带头人。

  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优势,人才资源充足,科研实力雄厚,设备技术先进,具备了高资质、高水平的标准,具有了公信力较好的品牌优势。

  司法部接受中央政法委委托,遴选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诞生,不仅解决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和有争议案件的重新鉴定工作,还解决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保障诉讼,功不可没。

  ——公信力之变:

  制度有保障了,技术标准统一了,监管更严了……司法部一系列举措,有力保障了司法鉴定质量的稳步提升。

  质量决定公信力。质量提升了,公信力自然就会“水涨船高”。公信力提升,从投诉量、投诉率的数字变化,就可见一斑。

  《决定》实施后,全国司法鉴定业务量迅猛增长,但投诉量也随之快速增长,到了2009年达到最高峰,为2313起,比2008年的1418起增加50.4%。

  此后,随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罚力度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更加趋于规范化、法制化,2010年以来,鉴定业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投诉量和投诉率实现了大幅下降,并保持了平稳态势。

  2010年,投诉量为1533件,投诉率为0.13%。2011年至2014年,投诉率下降为0.09%。2015年至2017年,投诉率进一步下降为0.07%,投诉率下降了0.02%。

  投诉量和投诉率的下降,说明司法鉴定质量大幅提高,公信力也随之大幅提升。

  “无论横向之变,还是纵向之变,司法鉴定工作将永远在路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添砖加瓦,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尽心尽力,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邓甲明局长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我不是喊口号,而是发自内心地爱上了司法鉴定这个行业。司法鉴定工作每前行一步,都代表着国家法治的一个进步,一天天地健康成长,我们能不高兴吗?!”

各地亮点纷呈

  司法鉴定内部纵向之变,又会有效的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变化与发展。

  《法律与生活》记者在采访各省司法鉴定工作时也确实发现,全国各地司法鉴定工作上的变化之多、之大,可谓亮点纷呈。

  在浙江、江苏、湖北、河南、黑龙江五省司法鉴定之变“浪涛”中,《法律与生活》记者从司法鉴定之变“浪涛”中采撷到了几朵“浪花”——几朵既蕴含了大海滋味又折射出七色阳光的“浪花”。

  ——浙江的3个第一和3个前三:

  浙江现有司法鉴定机构51家,司法鉴定人802名,其中包括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3家高校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浙江迪安、浙江汉博、浙江千麦、杭州华硕、宁波天童、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6家民营机构。

  民营资本的引入,犹如“鲶鱼效应”,有力推进了司法鉴定的转型与升级。

  2017年,浙江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136506件,同比增加10.6%。

  据司法部数据统计,5年来浙江司法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和人均业务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数量的5倍和4倍,均居全国第一。

  37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了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占应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97%,通过率位居全国第一。

  据2016年司法部统计,浙江司法鉴定业务总量123432件,位居全国第二;

  2017年,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56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的219个项目(次)能力验证活动,通过率95%,满意率为81%,居全国第二;

  2018年1月22日,《法制日报》推出的2017年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创新指数排行榜中,浙江试点民事案件在线鉴定改革,鉴定时间缩至25天,获得排行榜第二名的好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29日联合召开视频工作会议上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在线鉴定”等“网上数据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目前已在全国14个省份推广。

  不仅如此,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浙江还有3个“率先”:率先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推广;率先开展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率先与浙江省质监局整合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许可和浙江省质监局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审批工作。

  浙江能够在全国名列前茅,也和他们“四化”有关:“认证认可的标准化”、“能力验证的常态化”、“技术标准的体系化”、“文书评议的制度化”——“四化”不仅在全国推广,而且浙江也一直贯穿于司法鉴定工作中。

  ——江苏的一个统一和两个首创: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日颁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与生活》记者注意到,依据该条例,江苏省司法厅将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纳入了统一登记管理范畴。

  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下发了《关于全省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所属部门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全省侦查机关从事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翟洁君处长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目前,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和全省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统一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法律与生活》记者还注意到,江苏省还有两个首创,让司法鉴定更加公开、透明。

  第一个首创是,司法鉴定视频直播平台。

  无需到实验室现场,即可通过监控视频实时了解司法鉴定的全过程,这就是华碧司法鉴定所新推出的司法鉴定视频直播平台。

  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网络直播等技术,实现了实验室及司法鉴定过程公开,这是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首次尝试。

  当事人或委托人可通过两种方式查看直播视频:现场体验,只要进入专门的视频直播接待室即可现场观看;如果当事人在外地,可通过特定账号密码远程登录直播网站观看,即便错过直播,还可观看回放。

  司法鉴定视频直播平台的开放,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鉴定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推进了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对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个首创是,“司法鉴定人+咨询专家”模式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机制。

  2017年12月20日,由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承办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在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举行。这是《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3日实施后司法鉴定机构举办的首场听证会。

  鉴定机构从省司法厅与省卫计委联合组建的44个专业类别的8000多名专家构成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挑选出相关临床专业3名专家,由第一鉴定人主持听证会。医患双方充分陈述意见,鉴定人和专家围绕争议焦点提问、讨论、合议。

  建立以专家库为支撑、“司法鉴定人+咨询专家”的听证机制,这一全国首创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专业互补问题,也能够让医患双方参与其中,鉴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不仅提高了司法鉴定质量,也提升了司法鉴定公信力。

  ——湖北的首个练兵试题库:

  湖北省共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150家,鉴定人1059名,年均办理鉴定案件10余万件。刘良作为首位当选中央电视台“CCTV2016年度法治人物”的鉴定人,让湖北的司法鉴定大放异彩。

  湖北不仅将全部76家省直司法鉴定机构、673名鉴定人一次性下放属地管理,而且还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全面脱离,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公务员无一在协会任职、兼职。

  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下发后,湖北态度坚决,行动迅速,狠抓落实,对“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停止办理除注销登记外其他审批手续,不再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和公告。

  湖北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执业监督,促进规范执业、廉洁执业、阳光执业、公正执业,保证了司法鉴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投诉比较集中的门类,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了法医病理(尸表、解剖)和法医临床(医疗损害)等类别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估工作。整改复评再次不通过者将限定其不得从事相应执业类别。

  特别是在检查督导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同步对鉴定人进行岗位练兵测试,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司法鉴定岗位练兵试题库。2017年开展法医临床专业统一岗前考试,以考生现场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鉴定技能统一专家评审,确保队伍业务素质过硬。未达标者,视情节给予不编入下年司法鉴定名册直至注销鉴定人资格的处理。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考试中,对缺考或考核不合格人员直接注销资质。

  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郑智辉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我们对每家鉴定机构随机抽取3名鉴定人进行岗位练兵测试,确保每年度所有鉴定机构全覆盖。司法鉴定岗位练兵试题库,对湖北的司法鉴定人来说,是一道必须要迈过去的门槛,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

  ——黑龙江的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2016年3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后,黑龙江不仅将“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纳入备案管理,初步形成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还于2017年,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2018年,省财政厅将司法鉴定工作经费纳入了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更让人眼睛一亮的是,黑龙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中。

  近年来,伴随司法鉴定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司法鉴定投诉案件也不断增多,进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为了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黑龙江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司法鉴定纠纷新模式,决定将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方式引入司法鉴定纠纷处理中。

  这一想法立即得到省司法厅党委的支持,认为既符合司法部多渠道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也符合国家倡导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理念,还符合黑龙江省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的要求。

  2017年9月2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黑龙江在省级层面及全省范围内正式建立了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为:开展司法鉴定纠纷调解,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新情况及预防调处的新方法,做好司法鉴定纠纷调处统计分析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1至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其他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还可由司法鉴定人协会中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或相关行业的专家组建专家库。

  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自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纳入本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范围;各级司法鉴定人协会要为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人员、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018年2月20日,就在《法律与生活》记者写《司法鉴定之变》这篇文章时,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原永梅处长告诉记者,大庆市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1月31日成功调解了第一起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案例,当事人签订了附条件息访协议,并由公证处进行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目前,该人民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这起投诉一年多的案件被成功化解,达到了投诉人、鉴定机构、大庆市公安局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四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投诉人分别向省黑龙江司法厅、大庆市司法局和人民调解员送去了锦旗。

  黑龙江省大庆市调解成功的这个案例,成为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狗年春节收到的“一份最好的礼物”。

  ——河南的质量体系建设:

  早在2012年4月,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上,河南作为执业监管先进省份,就曾作过典型发言。

  2015年5月,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班上,河南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经验,再次向与会者作了专题介绍。

  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周春莹介绍说,河南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这么多年都得到领导肯定,得益于质量体系的建立。

  严格执业准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不断淘汰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2010年以来共注销司法鉴定机构205家、3254名司法鉴定人资质。

  2010年以来,河南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参加近千个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不合格的,督促整改,堵塞漏洞。

  在新乡市开展试点和总结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经验的基础之上,编制了《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鉴定机构严格按要求运行。

  这套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格式、人员档案、仪器档案、操作规范、制度汇编等,涵盖了鉴定机构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受理、鉴定、复核等各个环节,实现了鉴定程序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记录和监督。

  “这套质量管理体系,成为河南司法鉴定一个准则,也是保证鉴定质量的根本”,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真伟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质量决定公信力,只有鉴定意见信得过、靠得住,才能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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