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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法治声音》第46期(20170621)

更新时间:2017/6/21

 

 

最近不少用手机软件“优步”打车的小伙伴,都受到了惊吓!你能想象吗?夜黑风高,叫车之后,司机接单,迅速开始行程,并不到一分钟就完成了行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优步相关负责人对“幽灵车”事件给出回复称“上述案例是由司机刷单行为所导致。”。优步方面的人介绍,这些虚拟司机基本是刷单人员通过盗窃其他公民信息虚假注册的。

撇开网络打车监管平台的问题,把目光聚焦到公民信息被窃取这个角度,我们发现,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们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常常需要在各种各样的网站注册一些账号,填入个人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手机,有些还要银行卡实名注册,这些网络平台的监管也不是特别到位,确实很容易产生个人信息被窃取的风险。

阮: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盗窃公民个人信息这类型犯罪的犯罪率直线攀升,公安部门针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所增加。20175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去年,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广州、深圳、珠海等全省21市公安机关联手,同步开展“安网7号”打击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重大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侦破案件120余宗。今年3月份,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安徽、北京、辽宁、河南等14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彻底摧毁一个通过入侵互联网公司服务器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侦破窃取50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大案。

问:那现在请阮律师给我们解释下到底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问:那可能听众们会有疑问,到底哪些是属于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且受到法律保护呢?

阮: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刑法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问:好的,从法条可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非法提供,二是非法获取,那这两种方式是有什么区别呢?

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如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问:在现实生活中,很常发生一些公司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比如房屋中介,这种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阮: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在我们生活中,在使用各种网站、手机APP等平台都是需要填写我们的个人信息的,这些网络平台,他们是否保护好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泄露,他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阮: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同时,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刑法司法解释九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问: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十分重要,阮律师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有什么小建议吗?

阮:1、谨慎使用个人证件。在办理各类业务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时,为避免复印件被挪作他用,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供办理××业务”。

2、不要随便在网络以及公共场所的电脑上留下个人信息。要在经常上网的电脑中安装个人防火墙,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在浏览网页、注册账户遇到输入个人信息的要求时要谨慎,不要回复向您索取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利用公共场所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要及时对电脑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彻底删除,防止被不法分子收集利用。

3、商务活动中,必要时可约定保密责任。在购买商品、申请会员,需填写个人资料时,应有选择性地保留自己的有效信息,必要时可与企业或商家约定保密责任。

4、妥善处理各类纸质资料。对记录有个人信息的各类票据、银行业务凭条、简历等废弃的纸质资料,不要随意丢弃,应尽快销毁。

5、不要轻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遇到自称来自某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邀请您协助调查时,应注意甄别,并向其索取工作证及介绍信。在接受调查时,尽量不要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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