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吸金”
盘某因财迷心窍,与网友在网上设立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投资,半年多时间就骗取投资款17万元。近日,源城区法院审结该起集资诈骗案,盘某与聘请的工作人员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份,盘某与网友(网名布鲁斯,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共同商议,在网上设立虚假投资网站并以高额回报(7天标利润16%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投资来骗钱,所得利润由两人平分。其中布鲁斯负责建设网站、提供虚假的资料给网站宣传及网站的日常维护,盘某负责推广网站、将投资者转到第三方投资平台的资金进行分配。盘某在网上购买了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及电话号码等信用资料,放在设立的网站“招时贷”上,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用他人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及开通支付宝,用于转移骗取的投资款。
此后,盘某聘请陈某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刷单、刷标,造成很多投资者前来投资获利的假象。从2016年4月12日开始,陆续有被害人在此网站进行投资。经查实,盘某、陈某以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詹某等6人投资款共计17万元。骗取的投资款被被告人盘某、陈某及网友布鲁斯瓜分。
2016年6月4日,源城警方抓获被告人盘某、陈某,并在其出租屋缴获银行卡、电脑、假工商信用登记证等一批作案工具。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是被告人盘某聘请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通过家属退赃17万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老百姓的投资理财意识觉醒,犯罪分子开始在网络“与时俱进”,开展各种金融诈骗活动,本案这种通过操纵虚假的网上投资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实际上,很多所谓的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只不过是虚假平台,目的是为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如果投资人对平台认识不充分,轻信他人推荐和高息引诱,就很可能掉入犯罪分子的圈套而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