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路法律法规》——《法治声音》第40期(20170510)
问:部分听众朋友反映对“公路管理机构”比较模糊。具体来说,就是不清楚公路部门在政府职能分工中负责哪个模块,还有其职权范围是否由法律法规明文赋予。能否给大家讲解“公路管理机构”这个概念?
答:一般来说,“公路管理机构”跟大家生活中常说的“公路局”是一个意思。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由此可见,这个就很好地回答了刚刚提出的问题,公路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那我们常听说的“公路路政”是什么意思,它与“公路管理机构”之间又有什么区别或联系?
答:有“公路管理机构”,就有“公路路政部门”。路政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常设路政许可办事窗口,它就像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一样,沟通维系着公路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路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源于《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行为。”以及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路政部门开展公路执法工作于法有据,路面巡查、路产保护、路政许可、法律宣传均属其日常工作的履职范围。
问:经过上面的解读,我也逐渐明晰了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部门的性质及其职责所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路政部门负责公路执法具体工作的开展,是这样吗?
答:可以这样理解。
问:那请问,公路执法工作保护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答:公路路政部门就公路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针对国省干线的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问:对于上述四个要素,公路路面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平时也会注意保护。而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则较少耳闻。可否为大家作详细说明?
答:好的。公路用地指的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依据是《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可见,我国对公路用地立法保护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公路路面。后续颁布的《广东省公路条例》对上述法律依据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擅自设置广告、标牌,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均系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说起侵占公路、公路用地,我们立刻就会联想到马路经济。它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演进和深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现象,也是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管理难题。部分国家干线公路,特别是穿城、穿镇路段,在公路用地甚至是公路路面上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积建筑材料、设置修车加水点等违法行为并不鲜见。而这种情况除了造成通行不便、交通堵塞外,也是在公路上埋设了一颗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定时炸弹。作为新时代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常怀警惕之心,远离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好公路。
至于公路附属设施,可参见《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如护栏、反光标志、防眩设施,危险路段的反光镜、警告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如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紧急电话、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防护设施,如在积雪、积沙、坠石等地段设置的防护设施;服务设施,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管理房屋,如公路养护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绿化设施。我们行业经常提及的“路产”,主要由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构成,它们均为国家公共产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问:接下来,我以讲解案例的形式给大家解读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案例:王老板在国道旁开设一家家具店,为招揽顾客于国道边8米处设置大型立体模型广告。后路政部门接到司机李师傅投诉,反映此广告霸道碍眼,影响他正常行车。
答:针对案例中所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可见国道公路用地外缘起20米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王老板在国道边8米处设置立体模型广告系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导致沿线居民的正常通行视线受阻,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所以李师傅的投诉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
问:可否告诉大家国家为何还要专门制订保障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法规呢?
答:其实,保障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立法目主要有四点,除了案例中提及的确保广大市民行车的安全视距以外,还有预留空间便于公路的改扩建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市民通行需求、防止近距离施工作业以及防止公路街道化。后面三点是保护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立法目的所不具备的,可见保障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特殊性、前瞻性和重要性。
问:既然知道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上设置广告是禁止行为,那王老板现在该如何行使其正常从事商业宣传的权利?
答: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80米,国道两侧50米,省道两侧30米,县道两侧20米,乡道两侧10米,除去建筑控制区的区域为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区。也就是说,王老板正确的做法是在国道两侧20米(建筑控制区)外至50米(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区)的范围内,其间约30米的区域处申请许可设置该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