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4/11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完善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3月20日

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司法厅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省司法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组织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本地区社区矫正等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和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包括资金目录清单、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预算草案依法审批。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将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省司法厅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分配办法等,分地区编制入库项目。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原则上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安排预算。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审批。每年8月,省司法厅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经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

  第十条 提前下达计划审批。

  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预算级次编制预算。

  (一)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办理。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资金下达文件总额超过1亿元的,加报省长备案。

  (二)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编入省直有关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

第四章 补助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补助范围。

  (一)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省直有关单位(省本级);粤东西北14个欠发达地区以及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对下转移支付)。

  (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社区矫正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粤东西北14个欠发达地区以及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分为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资金、社区矫正补助资金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专项用于补助司法行政机关直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各项工作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补充司法行政部门及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公用经费。

  1.法律援助方面的支出包括: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包括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费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盲文、外国语、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等方面的翻译费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费用;法律援助宣传费用;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相关支出。

  2.公职律师事务所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指导、协助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公众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事项等支出。

  (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聘请律师(含实习律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工作,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召开工作会议、交通费等支出。

  (三)社区矫正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所)及其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支出范围包括:

  1. 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督导检查经费、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2.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执行变更费用及案件办理补助,档案文书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购买服务经费、劳务费、资料费、场地费等。

  3. 社区矫正设备费,包括: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警用装备购置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购置费,音像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购置费,档案管理设备费,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用。

  社区矫正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司法行政部门及所属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

  (一)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根据省级预算批复的资金额度,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各地常住人口、财力情况、公职律师事务所数量及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数量,在量化的基础上,分别按20%、20%、30%、30%的权重确定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补助数额。

  (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根据粤委办发电〔2014〕42号文规定,省财政按每个村(社区)5000元的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予以补助。

  (三)社区矫正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在册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以及上一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两项因素,分别按照80%和20%的权重计算各地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数额。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均衡用款进度。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每年5月底前,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督促各用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由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组织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5〕250号)、《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行〔2015〕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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