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度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市决定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列入受理登记范围: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法律咨询。
二、申请事项属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有提交下列材料的,应当进行受理登记: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免经济困难审查,只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除外);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一)和(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受理登记: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四、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登记: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具有下列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受理登记并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六、受理登记程序
(一)当场受理登记。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一律接收申请,当场受理登记。
(二)一次性告知和补正。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登记;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或没有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不予受理登记。
(三)出具凭证和相关回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同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回执。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受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在本意见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受理“土政策”。
(二)改善案件受理环境,加强窗口建设,提升窗口服务能力,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加强与公、检、法、工、青、妇、老、残等机关或团体的衔接,畅通犯罪嫌疑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四)应当公开受理程序,规范受理行为,加强对受理流程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接收申请材料、有案不受理、拖延受理等行为。
八、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