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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将被追责

更新时间:2016/4/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6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当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护公共安全任务繁重,必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亲力亲为,推动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有关方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规定同时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强调,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综合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诫等手段,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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