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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钱少程序不能少

更新时间:2016/3/29

    案因情况:近日,张某某来到我处,请求全部继承丈夫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并对该项继承权进行公证。申请人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火化凭证、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公积金证明等。

    公证调查:公证人员热情接待了张某某,并仔细核查了相关材料。查明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并查明崔某某的父母都已早年去世,崔某某还有四个子女崔某A(女,已出嫁)、崔某B(女,已出嫁)、崔某C(男,外地打工)、崔某D(男,外地打工),公证人员分别对崔某某两个女儿进行询问并核实情况,并向她们讲解了继承方面的有关法律,她们表示放弃对父亲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并当场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书,然后公证人员又对崔某某的两个儿子说明情况,讲解法律,最后两个儿子也表示放弃对父亲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并当场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人员还查明被继承人崔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至此,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全部由其妻子张某某继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张某某也顺利从公积金中心取出了该笔资金。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遗产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条很明确地说明了哪些人是继承人,哪些人不是。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是分顺序的,也就是说,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的人不继承,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开始继承。具体到本案,崔某某死后,他的父母、妻子、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都已早年去世,已没有继承权,两个女儿虽已出嫁,但仍然享有对其父亲的财产继承权,这点可能和农村的思想观念不一样,大部分农村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一出嫁就不能再分娘家的任何财产,这是违反我国法律的。但继承权是一项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本案中,四个子女都放弃了对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的继承,至此,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下崔某某的配偶张某某,因此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张某某继承,崔某某的兄弟姐妹不得继承,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二是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遗产。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另外书面约定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说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条第七项明确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住房公积金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当然是可以继承的。具体到本案,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是其合法财产,但是这三千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是应该这样分配的,首先其中的一千五百元是其妻子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其次剩下的一千五百元应该平均分给五个继承人(崔某某的配偶张某某和四个子女),每人分得三百元,最后,实际上崔某某的配偶张某某一共得到一千八百元,四个子女一共得到一千二百元。但是四个子女为了孝敬母亲,都放弃了继承,崔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最后由其妻子张某某全部取得。

    在本案中,钱虽然不多,一共才三千元,但是涉及到了许多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程序,公证人员都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讲解,不仅维护了每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是钱少程序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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