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规划
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依法治县(区)办、司法局、普法办、江东新区党政办,市直及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单位:
自2011年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政协支持下,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划》,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司法厅、普法办《关于做好我省“六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司〔201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于近期由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合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和《规划》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检查各地、各部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条例》和《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加强检查监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县区普法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县区和部门的积极性,将县区、市直部门的自查与全省、全市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
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条例》和《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方面:1、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等的学习宣传情况;2、“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3、领导干部、青少年等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情况;4、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情况;5、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开展情况;6、普法有关制度建设情况;7、法治文化建设情况;8、普法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情况;9、普法的实际效果等(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总结验收的标准,参照《广东省“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制定《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县、区)》(附件1)、《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各单位)》(附件2)执行。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5年6月开始,10月结束。
(一)开展自查。6-7月,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及相关普法活动的文件、资料、相片(含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报市普法办公室(邮箱:heyuanpf@163.com)。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按照《条例》和《规划》规定,市直各单位要总结本系统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设和学法用法情况,同时要上报涉及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面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的情况。组织部门负责报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项情况报告;宣传部门负责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法治学习和新闻媒体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法院负责报送通过庭审活动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检察院负责报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教育部门负责报送青少年(包括高校学生)法治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公安部门负责报送结合专项行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民政部门负责报送开展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负责报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报送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专项情况报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报送发挥新闻媒体资源优势加大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专项情况报告;法制局负责报送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宣传培训以及在规章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国土部门负责报送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环保部门负责报送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农林部门负责报送开展涉农法律法规以及森林法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水利部门负责报送开展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卫计部门负责报送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法律法规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经信委、国资委负责报送其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税务部门负责报送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报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质监部门负责报送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负责报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食监部门负责报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工会、团委、妇联和工商联负责报送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法规的社会面宣传教育专项情况报告。未列举的部门、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自查和报送材料。
(二)组织检查。7月下旬,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赴各县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迎接检查。各地、各部门在前期自检和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8月至10月,迎接全国、全省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逐级做好“六五”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总结评比推荐工作,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将根据检查督导结果,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优中选优推荐部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选全国、全省先进。各地、各单位对通报表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参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终期检查督导成绩将与年底综治考评挂钩,并向全市通报检查督导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终期检查督导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保证检查督导有序进行。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按照《条例》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对照我市的检查督导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督导任务。并结合终期检查督导,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普法30周年,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辟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六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我省法治建设新成就。各县(区)司法局、普法办、江东新区党政办要结合工作实际,挑选1-2个成熟典型,形成文字材料,筛选1-2个优秀普法师资和课件,在7月15日前连同总结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普法办。
联系电话: 3820030;传真:3820087。
附件:1.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县、区)
2.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各单位)
中共河源市委宣传部 河源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源市司法局 河源市普法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河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
(县、区)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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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25分 |
组织 领导 6分 |
1.党委、政府批转本辖区“六五”普法规划,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1分)。召开“六五”普法启动大会(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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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党委、政府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综治考评和精神文明创建等综合评价体系(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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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区)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专题审议“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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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建设 6分 |
4.普遍建立普法领导机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2分)。制定年度计划,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普法工作(1分)。工作制度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1分)。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分)。县(区)分别选树各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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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保障 13分 |
5.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包含聘用人员),县(区)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普法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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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谁执法、谁普法”有效落实,各部门结合自身执法职能和执法实践,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全过程,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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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立“六五”普法讲师团(宣讲员)队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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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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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保障 25分 |
工作 保障 13分 |
8.成立“南粤春雨”等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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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区)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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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普法经费达到人均(常住人口)0.5元以上(2分),根据地方财力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适时提高保障水平,重大活动有专项拨款(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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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信息报送和存档制度,及时向市普法主管部门报送普法信息、活动计划和总结(1分),各类档案资料保存完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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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六进30分 |
领导 干部 8分 |
12.制定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2分);每年组织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或考试,有固定的培训基地(党校、行政学院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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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制度,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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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等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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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5分 |
15.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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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把法律课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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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逐步推进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建立学法日常考核和积分管理机制,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年度学法考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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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 7分 |
18.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落实大纲规定的法治教育计划,把法治教育的内容有机统一于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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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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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六进30分 |
青少年 7分 |
19. 推进落实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聘请率达100%,建立档案管理和工作台账,将法治副校长个人信息和工作标准在学校公示(1分)。每学年开展集中法治教育2次以上(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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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县(区)建立一个以上多功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并规范运作。青少年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的各个阶段到基地接受一次以上的法治教育(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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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评估机制,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作为创建文明学校、学校综合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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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分 |
22.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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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每年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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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积极推进规模(500人)以上企业做到有队伍、有机构、有普法宣传栏、有普法课室、有法律图书室(角)、有考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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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务工人员 2分 |
25.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每年组织开展异地务工人员岗前学法培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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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居民 农民 3分 |
26.运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平台,发挥法律顾问的法治宣传职能,制定村居法治宣传计划,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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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每年组织开展乡镇干部和农村“两委”干部学法培训和考核(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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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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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形式24分 |
法治创建 12分 |
28.制定开展法治县(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细则,扎实开展创建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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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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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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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2分),开展企业和学校的依法治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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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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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 12分 |
33.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普法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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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在干道沿线、公交候车亭、大型立柱、LED屏、公共场所、电梯等一定时间内发布法治类公益广告(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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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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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利用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利用廉政教育基地以及禁毒场馆等加强警示教育;建有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公园,将公民法治教育渗透到社会生活;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法治文艺演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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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网上法律知识竞赛和法治宣传微电影、微故事、动漫作品制作和征集展播等活动。协调向移动互联网推送普法精品(1分)。开通普法微博、微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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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组织策划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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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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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效果 21分 |
39.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行政案件败诉率在全省平均线以下(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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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尊法守法。县(区)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4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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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在千分之一以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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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治企水平明显提高,异地务工人员依法表达诉求。无因劳动纠纷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督查的(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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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村(居)民没有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督查的(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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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系列宣传“六五”普法的经验和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普法活动和经验被中央媒体或省级媒体刊登推广(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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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获得中央、部、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创建荣誉称号或奖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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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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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至69分为基本合格。2、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3、本标准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4、人口数为辖区的常住人口总数。
附件2:
河源市“六五”普法终期检查督导标准
(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各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组织领导、机构和保障 30分 |
1.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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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普法工作列入每年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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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2分),由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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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普法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2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电脑、照相机等办公设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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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法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落实到位,专款专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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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普法工作会议(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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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普法主管部门备案。及时报送普法信息,年底(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一次本部门(行业)年度普法工作总结(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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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日常普法工作台账,普法宣传各种档案齐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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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16分 |
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建立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和法治讲座制度(3分),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听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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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逐步推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用法,建立学法日常考核和积分管理机制,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年度学法考试,参考率达到98%以上,优秀率达到90%以上(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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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3分),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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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宣传 18分 |
12.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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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制作刊播本系统、本单位普法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公益普法活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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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干道沿线、公交候车亭、大型立柱、LED屏、公共场所、电梯等地点有发布本系统、本单位法治类公益广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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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组织策划好本系统、本单位“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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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说明 |
依法 治理 10分 |
16.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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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行政务公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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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法治创建工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法治创建示范单位(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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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成效 26分 |
19.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投诉案件减少,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在全省平均线以下(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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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没有因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不公、不当引发重大涉法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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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系统、本单位领导没有发生重大违法犯罪和重大违纪案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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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普法工作受到中央、部、省的表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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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普法经验被中央和省级媒体宣传推广的(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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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向普法主管部门组织推送法治宣传报道、微电影、微故事、公益广告、警言等普法精品(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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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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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至69分为基本合格。2、本标准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