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司法

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加强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7/8

     近日,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就加强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联合发文。

与原刑诉法修改前只规定人民法院有强制通知指定法律援助辩护不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近几年,随着审查起诉阶段通知指定辩护案件的增多,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日益紧密,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和畅通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市司法局组织市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在对近几年审查起诉阶段指定法律援助辩护工作进行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在今年7月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告知、申请、通知工作、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实施以及建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了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或自行收集证据等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依法提供保障等。

《意见》的出台,对有效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水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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