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司法
公证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2/4/9
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服务作用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二、沟通作用 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这种沟通作用能够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商事活动牵线搭桥,创造良好的交易基础,促进民事流转秩序顺畅,而且能服务于对外开放政策,保护我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证明作用 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主体的资信加以证实,对有关财产权利进行界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四、监督作用 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如对招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直接保障着活动依法进行;依法赋予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对经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予以公证,实际上发挥了监督调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