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2013年河源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更新时间:2014/10/31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
  河源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法规科、宣传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以及政治处(设人事科、组织教育科和纪检监察室)等10个科(室)。
  下设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河源市公证处、河源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等3个直属行政单位和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等1个直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
  市司法局(含局机关、3个直属行政机构),核定总编制人员52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46名,后勤编制6名),实有在职人员50名,退休人员18名。
  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是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核定总编制12名,其中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2名。实有在职人员11名,退休人员1名。
  (二) 主要职能
  市司法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3、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7、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8、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物资装备工作。
  9、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纪律作风建设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协助管理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10、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11、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要职能:
  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案件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能力;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3年收入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收入)952.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36.69万元,其他收入15.9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3年支出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支出)942.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35.35万元。
  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74.21万元,占82.7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44.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0.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9.61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61.14万元,占17.23%,主要支出项目有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公证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公职律师所办案等专项业务支出和办公设备、执法执勤工作用车购置支出。
   
 2013年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3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161.14万元 ,主要有:
  1.用于开展职能工作所需业务费132.28万元,包括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公证管理、司法考试、司法鉴定以及公职律师办案等司法业务工作开展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支出11.16万元。
  3.执法执勤工作用车购置支出17.7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说明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73.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5.88万元,主要包括:(1)报废1辆、更新购置1辆,购置支出17.7万元,平均每辆17.7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8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38.18万元,平均每辆4.77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78万元,主要用于兄弟单位来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招待。具体包括:
  (1)上级来局检查、调研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陪同人员;
  (2)有关部门来局协调工作的人员;
  (3)省内外司法行政系统来局参观、学习及联系工作的人员;
  (4)各县(区)司法局来局办公事或参加会议的人员;
  (5)其他因业务联系确需接待的人员。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