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河源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2/4/29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全市广大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创先争优、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我市全力实施“四大战略”、实现“三大崛起”,建设幸福河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市各级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 加强作风建设,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通过抓宣传教育、抓举报受理、抓暗访曝光、抓重拳治理、抓制度建设,着力治理机关普遍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严肃处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促进全市干部队伍作风的转变和机关效能的提高。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作风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
第五条 市作风办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明查暗访、民主评议、受理投诉、电子监察等方式,开展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查核认定,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接照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县区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岗位职责,推行绩效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工作推进不力。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胎误工作的。
 (二)甘于工作平庸。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做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在乡镇工作,工作日期间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读”上下班的;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无视会议纪律,开会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四)慢作为不作为。对职责范围的工作监督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五)“吃拿卡要占”。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六)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七)损害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八)挥霍浪费公款。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
 (九)问责制贯彻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问责制度执行不力的。
 (十)规避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检查人员,于扰、阻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不按相关规定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应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而不纳入,不报送或不实时报送电子监察数据,瞒报、漏报,规避监督的。
第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本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单位分管领导调离岗位处理。
 (一)市作风办监督检查发现,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
 (二)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三次(含)以上的;
 (三)本单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含)以上的,或被本市新闻媒体曝光三次(含)以上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情形,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于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较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于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情形, 应给予责任追究的,由市作风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捡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辞退的,接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昔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作风办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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