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河源司法行政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源司法行政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便民互动、弘扬法治的独特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源司法行政网具备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  网站主管单位是河源市司法局;

(二)  负责网站维护管理的部门是河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三)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站及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四条  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sfj.heyuan.gov.cn,是河源市司法局的门户网站。

    第五条  网站的任务和宗旨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法治,为建设善治河源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宣传有关司法行政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展示我市司法行政领域工作风采,为社会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实现政务公开、网上办事。

    第六条  河源市司法局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网站及其网管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七条  河源司法行政网为非赢利性机构,主要用于普法宣传、开展网上法制专题讲座、对外发布司法行政新闻、工作动态信息、网上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等各方面内容,是河源市司法局工作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网站所有反映河源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方面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河源市司法局所有,未经河源市司法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网管人员必须始终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营,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管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与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须经分管信息化局领导审定,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实行对口负责制,属市局科室对口栏目的内容制作与维护,由市局各科室负责,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传、变更,如遇重大新闻或重大事件须报局长签字批准。县区动态栏目由各县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后统一在网站发布,发布程序参照市局规定。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实行责任制,主要为:

(一)  市局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须指定一名专(兼)职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采编、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  各科室负责人、各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为本部门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督促信息员及时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工作,并对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把关,保证信息来源可靠。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员采编信息稿件 →负责人审核信息内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是网站的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  负责指导、协调各信息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督办;

(三)  负责统计考核市局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办公室信息发布工作。

(四) 负责除市局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办公室对应栏目之外的信息采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局各科室和各县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信息采编、发布和更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及时上传、发布本部门负责的栏目信息;

    (二)  承担更新本部门负责的栏目信息;

    (三)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十五条  网站通过设立系统管理、栏目信息审核、栏目信息发布等权限,对每一位操作人员设立了不同的权限,避免相互干扰,保证信息发布环节安全可靠,使整个信息发布系统责权分明。网站授权人员务必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因密码被盗,给网站带来的不良影响,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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