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起看看新修订的《兵役法》中有哪些亮点↓↓↓ 一、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军士将成为部队主体,有利于大家长期服役、稳定服役。 二、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兵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三、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 《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四、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兵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这一点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一致,也就意味着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户籍地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兵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兵役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七、新增违法的部分处罚条款 《兵役法》第五十七至五十九条细化了公民和各类组织违反《兵役法》的处罚,在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处罚措施方面,新增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军人因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被军队除名,要处以罚款。 八、明确高校应有负责征兵工作机构 《兵役法》第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在以大学生为主体征集对象的背景下,明确高校要有兵役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了兵役机关与高校的征集关系,确保了在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