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今日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深度融合、推动河源文明城市建设的具体实践。当前,我市正全力、全域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迫切需要把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文明、文明出行、校园文明、网络文明、文明养犬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条例》因此应势而生。
据介绍,《条例》是2022-202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根据市委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单位迅速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法规制定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全力抓好立法起草工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集中民智、民主立法,积极拓宽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专门召开《条例》草案政党协商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村(居)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不同领域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征集意见建议共155条,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理念。通过实地调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程序,在充分吸收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于今年9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条例》共三十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内容分别涵盖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14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和弘扬社会正气等4个方面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并从设施保障、文明创建评选和表彰奖励等制度设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以及规定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条例》有效弥补了我市在文明行为立法方面的空白,对我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强化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条例》公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法规实施的监督,全力推进《条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