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行政执法中加强普法宣传的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推动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在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依法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
第三条 本指引实施主体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事务受理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或在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咨询、疑惑时,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下述内容开展普法教育:
(一) 认定的个案事实;
(二) 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 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 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
(五) 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六) 其他相关问题。
要结合法定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讲求普法方法,既讲清楚法理,又讲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又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在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决定以妥当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解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相对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重大误解的;
(四)其他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以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七条 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普法内容,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在发现下列情形时,行政执法单位(人员)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着重围绕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开展普法教育,推动行政相对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一)两次以上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
(二)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三)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的;
(四)其他突出问题。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的普法环节,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每一名疫情防控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对疫情防控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的培训工作,重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媒介素养、公共沟通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普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