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7/24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决定自201981-20191130日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在我市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书面承诺,则无需提交有关证明和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

(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十八)见义勇为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源市司法局

                                    2019723

 

附:1、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2、申请法律援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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