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决定自2019年8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在我市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书面承诺,则无需提交有关证明和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
(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十八)见义勇为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源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