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司法

继承权公证案例

更新时间:2018/11/6
    2018年4月,梁某欢来到县公证处咨询,因梁某欢的丈夫张某新于2014年10月死亡,现欲办理张某新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事宜。公证员与梁某欢交谈过程中了解到:上述用地位于某村,系梁某欢与张某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梁某欢与张某新共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无收养子女。但是,梁某欢与张某新为了方便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入户、读书,把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当作张某冬(系张某新的哥哥)与张某香的子女,在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父亲姓名”填写“张某冬”、“母亲姓名”填写“张某香”,由张某冬与张某香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当作张某冬与张某香的子女)的户口的入户手续。因张某新已于2014年10月死亡,张某豪、张某怡已无法与张某新做亲子鉴定,且当事人又无相关材料证明张某新与张某豪、张某怡的亲子关系。考虑到梁某欢的家庭状况,要求梁某欢提供张某新与张某豪、张某怡的亲子关系证明比较困难,因此公证员要求梁某欢提供其生育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的住院出生档案复印件,并要求张某冬与张某香、梁某欢等人来我处作声明,把当时情况说明清楚,从侧面推断张某新与张某豪、张某怡的亲子关系。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把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018年4月12日,张某冬与张某香、梁某欢等人来到我处,提供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公证员的审查、审核,张某冬与张某香、梁某欢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随即开始办理公证。张某冬与张某香等人在我处作声明,声称张某新是张某豪与张某怡的亲生父亲,不是他俩的子女。张某新的儿子张某豪、女儿张某怡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然后依办证程序出证。至此,张某新的遗产继承事宜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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