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8〕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并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含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下同)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含省、市、县三级,下同)实施的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报送司法部。
二、全面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9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三、全面取消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于9月20日前将拟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报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取消工作。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取消。各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清理取消工作情况报送省法制办。
四、全面清理各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工作负总责,按照省的做法和有关时限要求制订清理方案,组织做好本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本市证明事项清理取消情况报省法制办。
五、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47号文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省法制办、编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8月10日前报省法制办。
各地、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主动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加快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二、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各地区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四、司法部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