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司法局出台《东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编者按】近年来,各县区司法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调解工作管理,着力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日,东源县司法局出台《东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在全市率先建立长效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该办法明确规定,对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以案定补,案件补贴经费从县财政下拨县局包干经费中,每人抽出5000元作为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有效规范了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证明效果明显,经验做法值得各县区借鉴推广。根据市局党组意见,现将《东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刊发给各县区局,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出台相关文件,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夯实平安河源创建基础。
东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民调解案件,是指司法所主持调解的或在司法所主持调解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民事纠纷。
第二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对象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每年下拔司法行政包干经费划拔的调解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人民调解案件坚持以案定补的原则。按照成功调处的纠纷分类计算,实行补贴到司法所。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坚持分类补贴的原则。根据调处的易难程度,划分为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不同的纠纷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坚持公开的原则。调解案件的补贴基数,由县司法局汇总后分别向司法所公开通报,接受监督。
第七条、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分类补贴:
1、一般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2、疑难纠纷,每件补贴150元;
3、重大纠纷,每件补贴200元;
第八条、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下参与处置群体性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促使纠纷平息和稳定的,每件补贴300元。
同一件群体性纠纷在半年内反复发生,经司法所多次调解的,仍按1件纠纷计算。
跨乡镇之间的纠纷,司法所与司法所共同参与处置的群体性纠纷,分别按1件纠纷进行补贴。
第九条、调解案件类别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纠纷:
1、涉案人数不超过5人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纠纷;
3、一般侵权、邻里、婚姻纠纷;
4、损害赔偿纠纷;
5、债务纠纷;
6、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7、其他各类简单民间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下的纠纷;
2、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纠纷;
3、县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4、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
5、劳资、拆迁、环境污染纠纷;
6、历史遗留或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纠纷;
2、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纠纷;
3、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林地权属争议的纠纷;
5、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第十条、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案一卷、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
(一)、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表及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当事人身份证;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证明;
10、封底。
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十一条、当地党委政府组织下参与处置的群体性纠纷,应形成书面材料,载明时间、地点、人数及事情起因、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由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政法领导签名,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二条、调解案件审核和补贴发放程序
(一)、调解案件审核:
1、按已调解结案的规范卷宗送县司法局基层股审核;
2、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复核;
3、复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补贴发放程序:
1、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2、司法所应当分别在6月25日、12月25日前上报调结的案件卷宗和参与处置群体性纠纷的书面材料。
3、调解案件的补贴应填写《东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复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基层股对所有上报的调解案件卷宗,应认真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结案标准,审核其补贴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待符合结案标准后,再行发放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调解案件认定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补贴,骗取、套取补贴,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案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