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司法行政系统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文件精神,6月4日,市司法局下发了《河源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方案从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组织保障三方面强调,司法行政系统要带头示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方案全文如下:
河源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国家机关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精神,以中央、省、市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为总纲,依据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司发〔2017〕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44号)以及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河委办发〔2018〕1号)要求,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法治广东建设和“两个河源”建设总目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健全完善机制,细化职责标准,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业务领域的普法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带头作用,坚持“谁服务谁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规范执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他们积极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加强全民普法力度,引导广大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普法工作机制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明确为“一把手”责任,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责,分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主抓,法治宣传教育部门(普法办)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的普法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年度计划,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普法规划、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包括重点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主要普法任务、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员,普法责任清单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要建立日常普法工作台账,普法责任清单、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普法工作总结应根据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部门要求报备。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年度工作情况。(宣传科、法规科、组教科)
(二)认真抓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 号),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1.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将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2个专题)。(组教科、办公室)
2.结合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法规科)
3.建立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规科、律管科、公职所)
4.加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法治素养。(组教科、人事科、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
5.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法规科、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6.组织全系统参加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法考试。(宣传科、组教科)
7.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人事科、组教科)
(三)切实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司法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上发挥带头作用,推动落实“谁服务谁普法”,促进执法和普法相融合,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
8.规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建立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解读机制和公告制度。(法规科、办公室、相关起草部门)
9.制定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指引,引导、规范机关干部对申请人、案件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释法析理,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法规科、办公室、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10.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公开据以履行职能职责的法律法规,公告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完善关于办理行政事项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办公室、法规科、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11.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司法行政系统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要委托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法规科、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12.制定社区矫正普法指引,把普法融入社会调查评估的开展、社区矫正接收、监管审批、考核奖惩、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宣传社区矫正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在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中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争取群众的配合与协助。(社矫局)
13.把普法宣传列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职责,在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信访等部门值班、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在服务的村(社区)按规定要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协助村(居)委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配合村(居委)邀请,每年开展“法治体检”1 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选择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可以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件,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向公众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媒体公益普法,在报刊开设以案释法专栏,参与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案说法类节目。(律管科、市律协)
14.制定公证服务普法指引,指导、规范公证机构、公证员把普法融入公证服务各环节。在办证结束后跟进追踪公证书使用情况,建立公证案例库,选择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社会释法析理。(公管科、河源公证处)
15.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普法指引,把普法贯彻于法律援助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回访当事人服务全过程。广泛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公共法律教育,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场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市法援处)
16.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普法指引,加强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宣传,对司法鉴定委托书、意见书、告知书等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作用和法律效力、异议处理办法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规范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职责,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和审查判断。(司鉴科)
17.制定人民调解普法指引,人民调解员要结合个案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书面调解协议书中附录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基层科)
18.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深入,加强人民监督员的法治培训,并向社会公众重点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组织、督促人民监督员及时回应群众对监督案件处理情况的疑问,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与检察机关一同做好以案释法的工作。(法规科)
19.在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依法严厉查处考试违法违纪行为。(司考办)
(四)不断增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20.围绕涉及司法行政的热点法治事件和社会关注问题,组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及时进行科学严谨的法治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办公室、宣传科)
21.加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依托“12348 广东法网”网络平台,建立我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法规科、办公室、各上报案例科室)
22. 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公众法治信仰,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建设完善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网上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功能,加强司法行政官方网站、普法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集群建设,形成宣传矩阵,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办公室、宣传科、市法援处)
2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场所和窗口的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参加省“法治文化示范点”培育创建活动,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形象,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组教科、法援处、河源公证处、律管科、宣传科)
24.推动媒体落实公益普法责任,搭建报刊、电视、广播、网站普法宣传平台,通过开设普法专栏、专题,联合组织普法活动等,调动各单位、各部门积极性,拓展对外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增强司法行政法治宣传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宣传科、办公室)
25.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日、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周、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举办开放日等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教科、宣传科)
26.加强市普法讲师团建设,组织河源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广泛开展公益普法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公证员、高校法学教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加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宣传科、组教科、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机制,层层推进。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机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强化落实,确保有效推行。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加强服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各县区司法局确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联络员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加强沟通联系,合力推进工作。每年3月底前,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向上级(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二)加强考核,定期通报。把“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对照《广东省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估指标》,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业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
(三)总结经验,培养典型。“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要以国家和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决策部署为纲,围绕局党组工作部署,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创新工作形式,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性。要及时将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不断把工作引向深入。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成效和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创新发展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法治会氛围。
(四)强化保障、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保障到位,确保“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附:1、河源市司法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河源市司法局重点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清单。
河源市司法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
工作项目 |
工作目标 |
责任清单 |
责任单位 |
参与单位 |
1 |
负责系统内和社会普法工作统筹组织、协调 |
在全系统内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带头示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
1.制定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
宣传科 |
法规科 |
2 |
领导干部学法 |
健全系统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起好带头示范作用,营造系统法治氛围。 |
1.制定局党组学法制度,将学法内容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局机关干部年度学法方案并落实实施。3.完善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列为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业务培训必训内容。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实施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述法。 |
组教科 |
法规科 |
3 |
加强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切实听取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实现草案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落实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
相关起草部门 |
办公室 |
4 |
加强系统法制工作规范 |
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升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
1.建立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
法规科 |
律管科、公职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
5 |
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 |
1.制定公开行政职权事项办事指南,公开行政行为情况。 2.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及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释法析理。 3.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选编工作方案,开展选编工作,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4.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 5.制定相关执法、普法资料,在科室和窗口摆放供阅取,通过市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展执法工作宣传。 |
法规科 |
办公室、 |
6 |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法治宣传教育 |
把普法融入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过程,通过普法教育,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社区矫正人员依法。 |
1.加强对相关法律文书的解释说明,结合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形式,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社矫机构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时融入法治宣传。3.指导各地印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手册。4.指导各地定期开展社区矫正专题普法讲座等活动。 |
社矫局 |
基层科 |
7 |
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培训,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执业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人才普法作用,推动律师在履行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1.强化律师执业纪律培训。2.推动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法。3.把普法列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职责,融入于其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过程,并将普法履职情况列入工作评价内容。3.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例。4.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普法。 |
律管科 |
市法援处 |
8 |
加强公证服务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把普法融入公证服务各环节,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扩大社会对公证职能作用认识。 |
1.制定公证人员普法工作指引,利用公证服务过程,主动告知公众权利义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选取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析理。2.指导公证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置资料架,摆放普法资料,提供服务指引。3.广泛宣传公证法律法规和职能作用。 |
公管科 |
河源公证处 |
9 |
加强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把普法融入法律援助服务全过程,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1.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公共法律教育。2.制定法律援助过程普法工作指引,结合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开展法治宣传。3.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服务窗口设置资料架,摆放普法资料,提供服务指引。4.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援助职能作用。5.围绕每年宣传月,针对特定人群等开展专题普法活动。 |
市法援处 |
各法律援助机构 |
10 |
加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把普法融入司法鉴定全过程,引导当事人认知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性质,对鉴定意见及其证明力形成合理预期。 |
1.指导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司法鉴定委托书、意见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作用和法律效力、异议处理办法等问题作解释说明。2.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窗口设置资料架,摆放普法资料,提供服务指引。3.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司法鉴定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司鉴科 |
各司法鉴定机构 |
11 |
加强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把普法融入人民调解全过程,强化人民调解成效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
1.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制定人民调解普法工作指引,要求人民调解员主动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原则、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就调解协议履行发生争执的解决方式等事项。3.指导基层司法所、行业调解组织站在对外服务窗口摆放普法资料。3.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案例和相关宣传。 |
基层科 |
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 |
12 |
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
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强化社会公众对人民监督员队伍认识,推动人民监督员更好参与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 |
1.选任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履职。2.督促人民监督员对群众反映的监督案件线索和情况,做到及时回应,要协助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
法规科 |
|
13 |
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 |
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引导考生诚信参考,维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 |
1.广泛宣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严格依法组织报名考试。2.加强国家考场现场普法宣传。3.通过媒体、报名网站、微信公众号、考生手机等开展法治宣传。4.依法严厉查处考试违法违纪行为。 |
市司考办 |
办公室 |
14 |
充分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
1.参与建设12348广东法网,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 2.加强司法行政官方网站、普法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
办公室 |
各相关业务部门 |
15 |
加强重要办公场所、重要时间节点的法治宣传教育 |
加强全系统法治文化建设,打造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围绕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
1.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场所和窗口等重要办公场所的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推荐市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
组教科 |
各相关业务部门 |
16 |
充实普法专业队伍,壮大法治宣传教育力量 |
整合系统普法资源,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优势,推动社会公益普法。 |
1.加强河源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建设,组织开展普法志愿活动。 2.鼓励并引导律师、公证员、高校法学教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从业人员加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法律巡讲、法律咨询等活动。 |
宣传科 |
各相关业务部门 |
17 |
加强普法责任制检查考核 |
加强对执法业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 |
1.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评体系。 2.开展本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工作案例总结、表彰、宣传。 |
宣传科 |
组教科 |
河源市司法局重点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清单
公共部分(由宣传科、法规科、组教科、办公室牵头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结合职能开展,常年推进)
序号 |
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 |
分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法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法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法律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法律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法律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律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法律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律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法律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法律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法律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 |
25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党内法规 |
26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党内法规 |
27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党内法规 |
2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党内法规 |
29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党内法规 |
3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党内法规 |
31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党内法规 |
32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党内法规 |
33 |
《中国共产党党员工作细则》 |
党内法规 |
34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
党内法规 |
35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
党内法规 |
36 |
《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
党内法规 |
37 |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
党内法规 |
38 |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
党内法规 |
39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内法规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42 |
《信访条例》 |
行政法规 |
43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行政法规 |
44 |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5 |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6 |
《广东省信访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部分(各部门依据职能牵头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结合职能开展,结合重点工作按计划推进)
序号 |
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 |
分类 |
责任部门 |
1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
部门规章 |
办公室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法规科 |
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法规科 |
4 |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5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6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7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8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9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10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
部门规章 |
法规科 |
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法律 |
宣传科 |
12 |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宣传科 |
13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地方性法规 |
宣传科 |
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法律 |
司鉴科 |
15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司鉴科 |
16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司鉴科 |
17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部门规章 |
司鉴科 |
18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司鉴科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法律 |
律管科 |
20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律管科 |
21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律管科 |
22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3 |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4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5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6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7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8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29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0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1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2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3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4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5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6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7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8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律管科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公管科 |
40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1 |
《提存公证规则》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2 |
《遗嘱公证细则》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3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4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5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6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7 |
《公证程序规则》 |
部门规章 |
公管科 |
48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司考办 |
49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司考办 |
50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司考办 |
51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
部门规章 |
司考办 |
52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司考办 |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法律 |
基层科 |
5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法律 |
基层科 |
55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
行政法规 |
基层科 |
56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基层科 |
57 |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58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59 |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60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6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6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63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部门规章 |
基层科 |
64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社矫局 |
65 |
《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组教科 |
66 |
《法律援助条例》 |
行政法规 |
市法援处 |
67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市法援处 |
68 |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市法援处 |
69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部门规章 |
市法援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