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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7/11/1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实施办法》于2017年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表决,成为我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立法规定。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直以来都是广大律师的强烈呼吁,为从制度层面解决律师执业难题,2003年,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就启动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地方性立法推进工作,经过省司法厅、省律协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努力推动,2013年被列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随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2016年,经省司法厅报省政府法制办,并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报省人大常委会,经过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委的统筹推进,《实施办法》于2017年7月27日得以正式通过。
《实施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分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重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我省实际,细化完善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知情权、通信权、辩护代理权,尤其细化律师调查信息材料的范围、明确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制度、树立律师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做出突破性的规定,并具有操作性。
律师队伍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办法》从立法的角度固定了我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等经验做法,对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省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